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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型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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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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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居间介绍型犯罪的立法概况

(一)我国立法及解释关于居间介绍型犯罪的规定

(二)国外立法和国际条约关于居间介绍型犯罪的规定

(三)居间介绍型犯罪的立法意义及根据

二、“居间介绍”性质探析

(一)居间、介绍的含义

(二)居间介绍行为的特征

1、行为的媒介性

2、行为的依附性

3、依附行为的非法性

(三)居间介绍行为与相关行为之间的区别

1、刑法上的居间介绍行为与民商事领域中的居间介绍行为的区别

2、刑法上的居间介绍行为与经纪的区别

3、居间介绍行为与帮助犯的帮助行为的区别

三、居间介绍型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居间介绍型犯罪的概念

(二)居间介绍型犯罪的客体与对象

1、居间介绍型犯罪的客体

2、居间介绍型犯罪的犯罪对象

(三)居间介绍型犯罪的客观方面

1、居间介绍行为的表现形式

2、居间介绍行为所依附的非法行为

3、二元行为的共同存在性是居间介绍型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

4、二元行为的违法性是居间介绍型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

(四)居间介绍型犯罪的主体

1、关于自然人主体

2、关于单位主体

(五)居间介绍型犯罪的主观方面

1、居间介绍型犯罪的罪过

2、居间介绍型犯罪的动机

3、居间介绍型犯罪的目的

四、居间介绍型犯罪的司法认定——以介绍贿赂罪为例

(一)居间介绍型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居间介绍型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三)典型的居间介绍型犯罪——介绍贿赂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1、介绍贿赂罪与因斡旋而构成的受贿罪的区别

2、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关系

五、关于居间介绍型犯罪的立法思考

(一)罪名的准确性问题

(二)刑罚的适当性问题

(三)独立成罪与按共同犯罪处理之间的合理性问题

(四)完善居间介绍型犯罪立法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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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居间介绍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被居间介绍人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等中介活动,意图使被居间介绍人之间的非法行为得以实现的一类犯罪。居间介绍行为具有行为的媒介性、行为的依附性、所依附行为的非法性等特征。居间介绍行为必须依附于被居间介绍人的非法行为,这种被依附的行为既可以是违法行为,也可以是犯罪行为,但居间介绍型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被居间介绍人之间的非法行为得以实现。 居间介绍型犯罪的客体由于其所依附行为的差异性而呈多样化,其犯罪对象大多为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特定的居间介绍型犯罪的对象。居间介绍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围绕着其所依附的非法行为进行,二者的共同存在性和违法性是居间介绍型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 居间介绍型犯罪是行为犯,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能成为所有居间介绍型犯罪的主体,单位也能成为特定的居间介绍型犯罪的主体。居间介绍型犯罪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在司法认定中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介绍贿赂罪是典型的居间介绍型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文章就其与因斡旋而构成的受贿罪的区别,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关系作了详细论述。 最后,文章从罪名的准确性、刑罚的适当性、独立成罪与按共同犯罪处理之间的合理性等方面对现行立法及解释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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