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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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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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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

(一)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

二、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归责原则与刑事存疑案件的赔偿

(二)赔偿范围、标准与免责条款

(三)赔偿程序和执行程序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的若干建议

(一)赔偿范围的完善

(二)赔偿标准的完善

(三)赔偿经费的完善

(四)赔偿程序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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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国家赔偿就是以国家的名义,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国家权力,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依照法律规定对受侵害人给予的赔偿。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取得赔偿权必须依靠更为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来给予规范和保障。我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在必要的时候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它的颁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民主法制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在更高的层次上体现了法治的理念,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维权的认识。所以这部法律一出台即受到了学界和舆论界的极高赞誉,亦有人将其称之为“对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之法”。然而,虽然这部法律实施十年有余,其作用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完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依然不断,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依然难以获得赔偿,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对国家赔偿法的理解依然简单而片面。还有许多立法之初没有预料到的问题也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而出现。可喜的是:近几年来,有关国家赔偿法方面的讨论越来越激烈,也越来越广泛而深入,例如:麻旦旦事件、佘祥林事件中关于精神赔偿的问题,引发了法学专家和普通民众的热烈讨论,也引出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提议。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出发结合我国实际,针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存在的缺陷,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完善抒发一己之见。首先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范围种类、赔偿程序等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不尽人意之处,认识到国家赔偿制度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所产生的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然后,揭示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从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费用的来源与支付以及赔偿法中的确认程序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地剖析,找出现存的缺陷,建议将公用设施侵害、精神损害、不作为侵害纳入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拓宽国家赔偿费用来源渠道,引进保险机制加强赔偿经费管理以及运用,简化明晰赔偿程序,为今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提供建设性意见,推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完善,从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早日实现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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