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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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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取得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种,是现代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时效制度具有能够促进物尽其用,加速财产的流转,增进社会效益,减少浪费以及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法律关系的稳定,从而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功能;同时,设立取得时效制度,使事实代替证据,避免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判断证据的困难与烦累,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的结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研究时间短的原因,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分歧,从而影响到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因此,本文以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构建为选题,旨在弥补我国民法制度中取得时效制度的空白。
   全文除引言外,分三部分,约3万字。
   第一部分是取得时效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经过对时效制度的分析,得出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即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也就是说,是一种依法取得占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其次,详细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取得时效制度的具体表现,为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论证了我国取得时效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本部分首先论述了取得时效具有定纷之争,确定财产权的归属;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以及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和司法秩序的功能,得出我国构建取得时效的必然要求。其次,通过论证消灭时效、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公信制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制度,得出我国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论证我国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得出我国应采用分别时效立法,并提出将其设置在物权编总则一章的观点。其次,论证了我国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范围,得出取得时效仅适用于物权。再次,论证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应具有以所有的意思持续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和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经过法定期间的两个构成要件。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有三个,第一,充分论证了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第二,充分论证了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提出了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应采用分别时效立法中取得时效应设置在物权编总则一章的观点,而目前国内还鲜有相关提法。第三,提出了构建我国取得时效的法定期间,并说明了其理由。
   因本文篇幅有限,加之本人学识尚浅,对取得时效制度的中止、中断以及取得时效的效力等问题都没有论述。本文的不足之处,有待下一步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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