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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合理性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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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理论评析

1.1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1.2 国内外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说评析

1.2.1 大陆法系精神损害概念的确立

1.2.2 英美法系精神损害概念的确立

1.2.3 我国法律中精神损害的相关规定

2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及理论依据

2.1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2.1.1 非财产性

2.1.2 产生的附随性

2.1.3 存在的独立性

2.1.4 主客观的统一性

2.2 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2.2.1 应赔偿的哲学基础

2.2.2 可赔偿的经济学基础

3 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合理性的分析

3.1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的客观性及可补偿性

3.2 侵权责任赔偿并不能完全救济违约精神损害

3.2.1 受害人有权要求以违约责任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3.2.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范围上并非一一对应

3.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障碍

3.3.1 取证困难,不宜实施

3.3.2 损害估算困难

3.3.3 不具有可预见性,增大履约成本

3.3.4 和侵权竞合,可以择一进行保护,无需另行规定

4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4.1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现状

4.2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司法困境

4.2.1 我国现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4.2.2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面临的司法困境

5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构建

5.1 主体限制

5.2 范围扩展

5.3 责任分担

5.4 司法原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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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法治社会,人的自身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各国立法也越来越强调保护人的精神利益。《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精神利益保护方面的里程碑。但除侵权行为外,违约行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会对人的精神利益造成损害,而目前我国对此方面仍存在大量立法空白,仅有为数不多的司法解释和学界讨论,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我国采取二元制的救济模式,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受到限制。但精神损害不仅发生在侵权情形下,在违约情形下造成精神损害亦是不争的事实,并且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剧,人的精神利益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此类纠纷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如何给违约的受害者精神损害提供便捷可靠的救济途径?本文首先从案例入手,然后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形成过程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再分析精神损害的现状及司法困境,认为宜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构建,明确其范围和限制,以期抛砖引玉,为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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