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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以“饮酒致死”为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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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情谊行为概述

1.1 情谊行为的认定

1.1.1 情谊行为的概念

1.1.2 情谊行为的分类

1.2 情谊行为的确定标准

1.2.1 德国联邦法院的确定标准

1.2.2 英美法系的确定标准

1.2.3 我国确定情谊行为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1.3 情谊行为的转化

1.3.1 情谊行为向情谊侵权行为的转化

1.3.2 情谊行为转化的法律责任

2 情谊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基础

2.1 社会文化需要

2.1.1 中国酒文化与酒文明的需要

2.1.2 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的必然要求

2.2 法律制度需求

2.2.1 注意义务的现状及问题

2.2.2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存在错误

2.2.3 关于理性饮酒方面的立法现状

2.3 司法实践的需要

2.3.1 司法案例

2.3.2 案例评析

2.3.3 责任承担的认定

3 情谊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

3.1 注意义务

3.1.1 注意义务主体标准

3.1.2 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

3.2 因果关系

3.2.1 各国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

3.2.2 我国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4 情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4.1 损害赔偿责任基本原则

4.1.1 公平责任原则

4.1.2 风险自负原则

4.1.3 过失相抵原则

4.1.4 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

4.2 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认定

4.2.1 明确社交主人或同桌酒友应赔偿的情形

4.2.2 责任承担及赔偿范围

4.2.3 法定加重或减轻责任情形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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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人请客喝酒或共同饮酒本身属于情谊行为,是道德的范畴,正常状态下不会进入法律视野,由道德、宗教、习俗等来规范。但随着饮酒致死现象日益增多,其在道德和侵权损害之间的矛盾表明,道德已无法完全调整饮酒致死出现的各种情况,单纯依靠道德不能很好的解决饮酒致死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而期待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传统习惯将此类关系纳入道德关系范畴,而英美法系国家将特殊关系理论看作英美侵权法的重要理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将这类社会关系的道德义务某种程度上升为法律义务角度,使之具有法律可调节性,也有利于民事法律关系制度的完善。因此,把饮酒致死类案件从道德的范畴里有取舍的剥离,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则成了势在必行的课题。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通过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过错比例来认定责任,结合公平原则最终来进行分担责任,但是死者一般都是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的认定思路是大体一致的,而导致各地结果不一。本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实例并参考国外处理此类问题的作法,力图对我国情谊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论述共分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对情谊行为概念、分类,我国及国外对情谊行为的确定标准、情谊行为的转化进行阐述,为后文论述提供理论支持。
   第二部分,论述情谊行为责任承担的基础,通过对我国社会文化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需要,对情谊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需求予以阐述。
   第三部分,论述情谊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重点对情谊侵权行为中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予以论述。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情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明确赔偿主体及赔偿情形、责任承担、赔偿范围及法定加重或减轻责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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