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1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内涵解读及其存在问题
1.1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内涵解读
1.1.1 无单放货的涵义
1.1.2 无单放货中“单”的界定
1.1.3 承运人的识别
1.2 无单放货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 无单放货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完善
1.2.2 审判实践中对承运人责任的认定比较混乱
2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及其不同观点
2.1 有关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几种学说
2.1.1 侵权责任说
2.1.2 违约责任说
2.1.3 侵权和违约责任竞合说
2.2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认定
2.2.1 认定侵权责任阶段
2.2.2 违约与侵权责任并存阶段
2.2.3 认定违约责任阶段
2.2.4 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阶段
2.3 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评价
3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3.1 有关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3.1.1 三大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3.1.2 《鹿特丹规则》的最新规定
3.2 我国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理论
3.3 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评析
4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限制及其免责
4.1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限制
4.1.1 有关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4.1.2 我国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限制的规定
4.1.3 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限制的评析
4.2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免责
4.2.1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分析
4.2.2 我国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免责的规定
4.2.3 《鹿特丹规则》的最新规定及其评析
5 解决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考
5.1 立法方面
5.1.1 完善无单放货责任性质的规定
5.1.2 明确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归责原则
5.1.3 构建我国的承运人识别制度
5.2 司法方面
5.2.1 加强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工作,规范相关案件的审理
5.2.2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功能
5.3 实务方面
5.3.1 推广使用海运单
5.3.2 推广使用电子提单
结论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郑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