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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颁行前后合同形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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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 合同形式的历史演变

2.1 古代法契约的严格形式主义

2.1.1 罗马法中契约形式主义的演变

2.1.2 教会法与罗马法复兴对契约严格形式主义的传承

2.2 近代法契约形式自由主义的确立

2.2.1 形式自由是契约自由原则的具体表现

2.2.2 契约形式自由主义的确立

2.3 当代契约形式主义的复兴

2.4 小结

2.4.1 合同形式法律效力演变的一般规律

2.4.2 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2.4.3 对合同形式发展规律的思考

3 《合同法》颁行前的合同形式

3.1 《合同法》颁行前合同形式的相关立法

3.1.1 《民法通则》与三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1.2 有关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3.1.3 其他立法的相关规定

3.2 《合同法》颁行前合同形式的立法背景及原因

3.2.1 历史背景

3.2.2 社会背景

3.2.3 立法选择要式主义的必然性原因

3.3 《合同法》颁行前合同形式要式主义的摒弃

3.3.1 从我国的国情及国际环境说

3.3.2 从私法理念说

3.3.3 从原则本身说

3.3.4 从实践角度说

3.4 小结

4 《合同法》时期的合同形式

4.1 《合同法》时期合同形式的相关立法

4.2 《合同法》时期合同形式的立法背景

4.3 《合同法》时期合同形式不要式主义的优势

4.3.1 完善和丰富了合同形式的内容

4.3.2 合同形式的功能发生了转变

4.3.3 做到了既注重经济效率,又兼顾社会公正与交易安全

4.4 《合同法》时期合同形式不要式主义的缺憾

4.5 小结

5 结语:对我国合同形式的未来选择

5.1 合理界定以特定合同形式作为特定合同的有效要件的范围

5.2 对国外相关立法应有选择借鉴

5.3 区分合同形式与权利公示

5.4 区分合同形式的证据作用与其对合同效力之影响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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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由引言、合同形式的历史演变、《合同法》颁行前我国合同形式探讨、《合同法》颁行后我国合同形式探讨和结语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引言,简要的阐述了文章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合同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继而影响因社会经济变迁后交易安全和公平,因此研究合同形式意义重大。
   第二部分论述了合同形式的历史演变。首先是古代法时期的严格形式主义,此时的合同注重形式,形式决定着合同的效力。到了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自由主义逐渐取代了严格形式主义,合同形式在合同成立中所占比重明显变弱,合同形式自由更有利于交易便利,适合资本主义交易自由和效率的现实需求。直到当代,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导致社会本位理念的萌生,人们又开始关注形式的重要性,形式主义复兴,但是此时复兴的形式主义是不同于古代法中的严格形式主义的。由于传统的契约理念发源与发展于西方国家,通过这一部分对西方国家合同形式制度发展历史的梳理,思考与总结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为下文研究我国合同形式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参照。
   第三部分是对《合同法》颁行前我国合同形式的探讨。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阐述了我国《合同法》颁行前的合同形式规定。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加之法制基础的薄弱、立法技术的不成熟等种种因素,当时国家立法采用合同的要式主义原则。本部分还客观地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评价,肯定了它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合理性及其发挥的作用,同时也指明其弊端,分析其逐渐被摒弃的原因。
   第四部分是对《合同法》颁行后我国合同形式的探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促使了合同形式的转变,合同的形式由“以要式为主、不要式为辅”转变为“以不要式为主、要式为辅”,这是我国合同形式的进步。与此同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分析了我国现行合同形式规范的局限,提出应继续完善我国现行的合同形式规范。
   第五部分为结语,本部分在综合全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以史为鉴,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好完善我国的合同形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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