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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 合同形式的历史演变
2.1 古代法契约的严格形式主义
2.1.1 罗马法中契约形式主义的演变
2.1.2 教会法与罗马法复兴对契约严格形式主义的传承
2.2 近代法契约形式自由主义的确立
2.2.1 形式自由是契约自由原则的具体表现
2.2.2 契约形式自由主义的确立
2.3 当代契约形式主义的复兴
2.4 小结
2.4.1 合同形式法律效力演变的一般规律
2.4.2 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2.4.3 对合同形式发展规律的思考
3 《合同法》颁行前的合同形式
3.1 《合同法》颁行前合同形式的相关立法
3.1.1 《民法通则》与三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1.2 有关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3.1.3 其他立法的相关规定
3.2 《合同法》颁行前合同形式的立法背景及原因
3.2.1 历史背景
3.2.2 社会背景
3.2.3 立法选择要式主义的必然性原因
3.3 《合同法》颁行前合同形式要式主义的摒弃
3.3.1 从我国的国情及国际环境说
3.3.2 从私法理念说
3.3.3 从原则本身说
3.3.4 从实践角度说
3.4 小结
4 《合同法》时期的合同形式
4.1 《合同法》时期合同形式的相关立法
4.2 《合同法》时期合同形式的立法背景
4.3 《合同法》时期合同形式不要式主义的优势
4.3.1 完善和丰富了合同形式的内容
4.3.2 合同形式的功能发生了转变
4.3.3 做到了既注重经济效率,又兼顾社会公正与交易安全
4.4 《合同法》时期合同形式不要式主义的缺憾
4.5 小结
5 结语:对我国合同形式的未来选择
5.1 合理界定以特定合同形式作为特定合同的有效要件的范围
5.2 对国外相关立法应有选择借鉴
5.3 区分合同形式与权利公示
5.4 区分合同形式的证据作用与其对合同效力之影响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