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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骗取拆迁款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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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内外勾结骗取拆迁款共同犯罪相关案例及思考

第一节 内外勾结骗取拆迁款共同犯罪相关案例

第二节 内外勾结骗取拆迁款犯罪案件引发的思考

第二章 内外勾结骗取拆迁款共犯定性的理论争议及选择

第一节 刑法学界关于内外勾结共犯定性的学说

第二节 当前有关内外勾结骗取拆迁款的共犯定性学说之不足

第三节 内外勾结骗取拆迁款共犯定性的行为共同说之提倡

第三章 内外勾结骗取拆迁款案件中行为共同说之贯彻

第一节 共犯与正犯的区分中实行行为说之提倡

第二节 我国双层区分制之现状

第三节 无身份者不能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

第四节 正犯相对性之肯认

第五节 想象竞合原理之适用

第四章 内外勾结骗取拆迁款案件刑法规制路径及实务操作

第一节 想象竞合犯原理之贯彻

第二节 司法解释及实务做法

第五章 《刑法修正案(九)》背景下的司法应对

第一节 贪污罪调整所导致的原有规制路径之困境

第二节 想象竞合说之再提倡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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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城市化和旧城改造进程的加快,在征地拆迁领域所衍生出的被拆迁户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的共同犯罪频发。司法实务中,针对同一共同犯罪事实,司法机关通常以同一罪名对各犯罪人进行定罪处罚。其中,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共同犯罪应当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这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对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拆迁款的共同犯罪案件提供了科学合理的刑法规制路径。然而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针对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拆迁款的共同犯罪案件,司法解释所采用的身份犯决定说将面临处刑不当的困境。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被拆迁户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案件所涉及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因而其根源所在应当是共犯与身份的相关理论问题研究。在关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学说当中,不论是主犯决定论、身份犯决定论抑或实行犯决定论,都是在同一罪名的前提下进行探讨和定罪量刑的,这说明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所普遍采纳的观点是建立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共同说所倡导的罪名同一性的基础之上的。虽然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在曾经的一段时间内为我国司法实践解决了很多难题,但在当前愈加复杂的共犯与身份案件中,其依旧不能回避其导致共犯成立范围不当限缩、对法益保护不力、混淆共犯成立与罪责的位阶关系以及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诸多缺陷。从违法层面认定共犯关系的行为共同说之提倡,不仅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不会造成共犯成立范围的扩大,更可以针对内外勾结的各共同犯罪人的责任作出较为准确的评价。
  根据行为共同说的观点,在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内外勾结骗取拆迁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为了妥善处理该共同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问题,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在明确我国共犯“双层区分制”的前提之下,首先根据分工分类法,在不法层面确认各行为人的共犯关系,根据实行行为决定说率先确认正犯,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进一步判断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行为人的责任内容,从而确认狭义共犯。由于实行行为具有相对性,在内外勾结双方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场合,一个行为人完全可能成立一罪共犯的同时也成立其他犯罪的正犯,继而出现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中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运用想象竞合从一重的原则,结合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最终确定其各自触犯的罪名和应受到的处罚。
  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拆迁款的共同犯罪问题中采用身份犯决定论的观点,因而实务中对于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共同犯罪人往往皆以贪污罪定罪处刑。由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相对重于诈骗罪,这与想象竞合从一重的原则不谋而合,所以不论是采用何种学说,最终的结论都是大同小异的。然而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大幅提升,贪污罪与诈骗罪两罪的处刑结果即将出现逆转。至此,再参考司法解释的观点处理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拆迁款的共同犯罪案件必然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困境,只有采用行为共同说视角下的想象竞合原理才能对此类案件作出更为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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