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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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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第一章 我国取得时效的立法体例选择

第一节 各国(地区)取得时效典型立法例比较

一 统一的立法体例

二 分立的立法体例

第二节 我国取得时效应采取的立法体例

一 我国应采取分立的立法体例

二 我国不应将取得时效置于所有权取得的章节

三 我国应将取得时效置于“物权编”的“占有”章节

第二章 我国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分析

第一节 占有状态

一 占有须为自主占有

二 占有须为和平占有

三 占有须为公然占有

四 占有是否须为善意

第二节 他人之物

第三节 占有期间

一 期间的起算

二 期间的中断

三 期间的中止

第三章 我国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

第一节 我国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 所有权适用取得时效的范围

二 他物权是否适用取得时效

第二节 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

一 时效取得为原始取得

二 不同适用范围情况下权利的取得问题

三 占有人取得权利后无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责任

四 法官不可主动援用取得时效

第四章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第一节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比较分析

一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相同之处

二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差异

第二节 诉讼时效为取得时效的构建预留了空间

第三节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协调与衔接

一 诉讼时效先于取得时效完成

二 取得时效先于诉讼时效完成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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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取得时效是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能够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物尽其用,加速财产流转,具有显著的价值功能,在许多国家(地区)均有所规定和应用。从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功能和我国的社会实践需要出发,我国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同时对制度的相关内容应当规定的详细明确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民法典重新启动编纂的背景之下,本文通过比较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研究国内学者的观点学说,对我国未来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拙见。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分析确定了我国设立取得时效应采用何种性质的立法体例模式。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对于取得时效的体例规定,主要有分立的体例模式与统一的体例模式两种类型。我国应采用何种性质的体例模式?国内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未规定取得时效,这与笔者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笔者以为我国应采取分立的立法体例模式,即不应将取得时效置于《民法总则》部分,而应将其置于未来《民法典》的“物权编”中。原因在于取得时效并非像诉讼时效一样具有统领民法其他编章和分则的功能。同时因其适用范围并非仅限于所有权,故不应将其置于“所有权取得”的章节。从根本上而言,我国取得时效是依托于占有制度,建立在占有基础上的占有取得时效,所以应置于未来“物权编”的“占有”章节。
  第二部分对我国取得时效的具体构成要件展开分析。首先,要求占有人须为自主、和平、公然占有,而至于占有人是否须为善意,则不应作强制要求。可依据实际情况对善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上进行鼓励、优待,即对同样权利的时效取得,善意占有人所需经过的占有期间可短于恶意占有人。其次,占有物须为他人之物,自主物、无主物、遗失物等无适用时效取得的可能。再次,占有必须持续不间断地经过一定的期间,同时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并且这些事由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之事由不完全相同。
  第三部分结合国内学者观点与国外立法规定,对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与相应的法律后果展开分析讨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只包括所有权以及不动产用益物权,并且其中存在例外情形,其他财产权不宜适用。相应的不同适用对象的法律后果也存在一些差异,动产占有人在时效届满后得直接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而不动产占有人则只能取得登记请求权,需依法申请经过登记后才可成为实际权利人。所有经时效取得之权利均为原始取得,占有人不负有不当得利及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诉讼中,法官不得主动援用取得时效进行裁判。
  通过前三部分对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讨论之后,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重在探析如何实现我国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通过对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进行多方面的比较分析,明确了两者之间的相同与不同之处。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存在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情形,即导致了权利的真空状态,因此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可谓为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预留了空间。由于两者的时效期间存在差异,当占有人占有的为他人未经登记的动产,则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此时两种时效之间即会产生一些问题冲突。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取得时效完成之前,应赋予占有人以占有利益,通过占有制度保护其占有状态。当取得时效先于诉讼时效完成时,占有人即依法取得所有权,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人之财产返还请求权在取得时效完成后即不应再受保护。合理协调两种制度,实现两者的良好衔接,有助于充分合理地发挥两种制度的功能价值。

著录项

  • 作者

    尚坤;

  •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

  • 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罗晓静;
  • 年度 201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民法;
  •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时效制度;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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