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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发布免费视频行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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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三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四 本文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 合理使用视角下剪辑免费视频的行为

第一节 免费视频的概念

第二节 免费视频的作品属性

第三节 剪辑免费视频行为的性质

第二章 侵权视角下发布剪辑免费视频的行为

第一节 发布剪辑免费视频行为的类型

第二节 发布剪辑片段行为的性质

第三节 发布二次创作作品行为的性质

第三章 发布剪辑免费视频行为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直接发布者的侵权责任

第二节 平台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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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不断地被重新定义,各种社交软件及音乐、图片、视频分享社区的广泛应用,促使各类资讯跨地域跨时间迅速传播成为了可能。公众可以利用互联网强大的复制功能对任意一种信息或作品直接进行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改编或演绎,典型行为有“重混”、“讽刺模仿”等。在这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已经从“印刷版权”跃升为了“数字版权”,极大地冲击了现行的著作权制度。网络中可以免费观看的视频不计其数,这种在通常情况下不加限制的分享行为丰富了人们的学习工作娱乐生活,但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如网络上的免费视频是否能够无限制地分享利用?免费视频又是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任意进行剪辑加工再次创作后免费分享甚至是商业化利用?这些疑问涉及一系列的著作权相关问题。文章以分析剪辑和发布免费视频的行为属性为切入点,从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角度,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规定,界定免费视频的剪辑发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若构成侵权行为,探讨“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文章主体部分由以下三个章节组成:
  第一章分析剪辑免费视频的行为属性。阐释本文探讨的对象,免费视频,指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众可以免费观看的视频作品。网络环境下对复制的定义有所演变,但不论是对免费视频单纯进行片段式剪辑还是对免费视频进行了二次创作的剪辑行为,均未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二章尝试对发布剪辑免费视频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被剪辑后的免费视频可以片段的形式发布,亦可以二次创作后的作品形式发布,不同的发布形式产生的行为性质有所区别,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针对不同的行为性质,通过对比研究免费发布行为性质与营利性发布行为性质,解析发布剪辑片段行为的性质;选取“讽刺模仿”行为与演绎创作行为两个角度,对二次创作作品发布行为的性质加以论述。演绎作品的发布使用行为受到原著作权人著作权的限制,“模仿讽刺作品”一般则认为是一种合理使用。
  第三章主要探讨剪辑并发布免费视频行为的侵权责任。当将被剪辑后的免费视频进行发布的行为被界定为侵权行为时,直接发布者及平台服务商都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平台服务商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与形式,才能更好地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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