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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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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 国外研究综述

二 国内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

一 比较分析法

二 文献研究法

三 实地调研法

第四节 论文创新点

第二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必要性分析

一 促进公民积极参与环境治理

二 优化环境执法体制弊端

三 更好地预防环境类问题发生

第二节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可行性分析

第三节 实践中典型案例比较分析

一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局一案

二 江西仙女湖污染一案

三 贵州“两湖一库”管理局诉环境污染一案

第三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现状及现存缺陷

第一节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现状

一 立法现状

二 司法现状及案例典型

第二节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存缺陷

一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

二 环境公益原告诉讼资格受过度限制

三 行政权对司法权不当干预

四 司法环境不健全

第四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路径建议

第一节 从立法层面明确环境权

第二节 明确、扩展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一 公益诉讼人称谓问题

二 我国现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

三 多数自然人可成为公益诉讼人

四 应明确人民检察院为主要公益诉讼人

第三节 优化程序保障机制

第四节 设立专业案件审理机制

第五节 优化环境保护基金制度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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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基,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生态环境不断严重破坏,环境问题也开始对经济发展产生制约效应。近些年来,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这表明我国目前正在遭遇严峻的环境危机,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国家稳定、经济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传统惩治方式主要通过环保执法,但仅仅凭借环保执法的方式已很难解决当下复杂多变的环境问题。同时,社会监督对惩戒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也不断凸显出现,但由于相关法律缺位,再加之公民自身参与能力有限,我国对环境的保护很难达到应有效果。而置于此种情形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制度手段,开始引起国内司法界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早出现于欧美国家,且发展较为完善,我国此项制度是在学习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并与我国实践情况相结合的基础上所设计、运行的,这项制度的确立,也为我国环境保护过程中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条法律救济途径。
  尽管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进行了极大努力,在实体立法方面颁布了多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但与此相对的是,和权利相对应的程序法却未能跟上进程,这也对我国环境保护构成很大阻碍。国内环境保护更大程度上是依赖于政府的行政行为,但处于我国现行环境行政体系下,权利寻租、地方保护主义、环境行政行为缺位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因素均导致我国行政方面很难在环境保护上有大的作为。而国内部分地方法院近几年来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做出了艰苦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断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有利于弥补现行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对环境公益保护的不足,而且对环境破坏者形成了日益强大的威慑力,因而既从相当程度上遏制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也推动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整体进步。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其中第55条规定也突破了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开启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新篇章。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中也赋予了部分民间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尽管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上的限制依旧较严格,且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方面也缺乏明确性参考条文,这些问题显然会增加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执行难度,因而有待优化,有待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本研究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主要阐述研究提起背景和研究意义,论述国内外目前对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研究成果;第二部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本部分主要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必要性分析,认为基于促进公民积极参与环境治理、优化环境执法体制弊端、更好地预防环境类问题发生等原因,应加快对我国环境公益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接着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的可行性,并结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局一案、江西仙女湖污染一案贵州“两湖一库”管理局诉环境污染一案进行案例分析对比,引出本文研究中心和重心;第三部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现状及现存缺陷。本部分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现状进行阐述,并总结其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如环境权相关规定过于模糊、环境公益原告诉讼资格过度限制、行政权对司法权不当干预等;第四部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路径建议。研究提出应扩展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优化程序保障机制、设立专业案件审理机制、优化环境保护基金制度、设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巡回法庭等,特别是在公益诉讼主体适格问题上,本文对公益诉讼人的称谓进行了讨论,认为可将多数自然人纳入公益诉讼人,且应明确人民检察院为主要公益诉讼人。通过一系列综合措施,促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为优化,更有利于打击环境公益侵害行为,更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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