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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审关系构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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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三机关配合过多,制约过少,逐渐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庭审的实质作用被架空,直接言词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无法真正落实,侦查机关在案件查明中起主导作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在侦查阶段已经形成定论,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只是走过场,经过侦查、起诉的案件,到审判阶段通常都会判决有罪,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审判的中心地位,侦查和起诉只能围绕着审判,为审判所服务。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必要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和发展,首先,要强化各机关之间互相制约的意识,侦诉审要改变共同致力于打击犯罪的理念,不仅要在实体上追诉犯罪行为,更要追求追诉犯罪时程序的正当性,加强各诉讼阶段之间的相互制约,杜绝在追诉犯罪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机关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规范侦查中的行为,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追诉职能,更要重视检察监督职能的行使,审判机关要注重庭审实质化建设,发挥审判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其次,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权力制约,改变目前“以侦查为中心”的局面,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加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将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置于法院的监督和制约之下,保障每一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再次,要加强侦诉审之间的权力制约,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改革全案移送制度,杜绝卷宗中心主义的形成,规范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防止审判监督权对判决形成的不当干涉,同时,重新配置批捕权,将批捕权的行使交给审判机关更加有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形成。最后,应当重视庭审的实质化建设,坚持直接言词原则,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保障控辩双方力量均衡、平等对抗,统一证明标准,使得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庭的检验,使得审判在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减少庭审之外任何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从整体上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重新定位侦、诉、审的关系,在审判中心主义理念下合理配置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发挥审判的中心作用,确保刑事诉讼各阶段科学、高效的向前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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