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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国际礼让原则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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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 言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 选题背景

(二)研究的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二)国内文献

(三)对国内外文献的评论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四 结构与创新

(二)论文创新点

第一章 国际礼让原则形成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 起源性的泰伯兰案与三点考量因素

一 国际礼让原则的最初形态

二 起源性的泰伯兰案

三 因泰伯兰案而确定的三点考量因素

第二节 基础性的曼宁顿米尔斯案与十项考量因素

一 基础性的曼宁顿米尔斯案

二 因曼宁顿米尔斯案而确定的十项考量因素

三 曼宁顿米尔斯案案件影响

第三节 限缩性的哈特福德保险公司案与法律修改

一 哈特福德保险公司案案情概要

二 国际礼让原则的限缩

三 《国际贸易反托拉斯实施指南》的修改

第四节 孕育积极礼让因素的雷克航空公司案与美欧合作

一 雷克航空公司案案情概要

二 积极礼让原则的萌芽

三 美欧合作

第二章 国际礼让原则发展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 OECD礼让建议与欧盟的推动

一 从消极礼让原则走向积极礼让原则

二 OECD礼让建议

三 欧盟的推动

第二节 国内立法的系统化与国际立法的拓展

一 美国关于礼让原则立法的系统化

二 国家间关于礼让原则协议的增多

三 欧盟与相关国家之间国际礼让原则协调机制的发展

第三节 美欧运用国际礼让原则之典范——麦道波音合并案

一 波音麦道合并案之案情概要

二 波音麦道合并案之案件影响

第三章 国际礼让原则适用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 关于法律适用中礼让内涵的考证

一 关于礼让定义的三种观点

二 本文观点

第二节 国际礼让原则适用的考量因素

一 积极礼让原则适用的考量因素

二 消极礼让原则适用的考量因素

第三节 国际礼让原则适用的程序阶段

一 管辖阶段

二 审理阶段

三 执行阶段

第四节 国际礼让原则的局限与改进

一 国际礼让原则的局限性

二 完善建议

第四章 我国企业涉诉的维生素C案与国际礼让原则

第一节 维生素C案起因与其一审判决

一 维生素C案起因

二 维生素C案争议焦点

三 一审判决结果

第二节 上诉法院的改判与美国法院的发回重审

一 上诉法院的改判

二 美国最高法院发回重审

三 对判决结果的评析

第三节 维生素C垄断案涉及的国际礼让问题

一 效果原则与礼让原则的关系

二 竞争政策的差异

三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新问题

第五章 我国反垄断法国际礼让原则的制度构建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域外适用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现状

二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国际礼让原则的确立

一 我国反垄断法国际礼让原则确立的必要性

二 我国反垄断法国际礼让原则确立的可行性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法国际礼让原则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 我国构建反垄断国际礼让原则的指导思想

二 我国构建反垄断国际礼让原则的基本内涵

三 我国构建反垄断法国际礼让原则的考量因素

四 我国反垄断法国际礼让原则的具体规则

五 我国构建反垄断国际礼让原则的配套措施

结论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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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礼让原则原只是为国际法中解决外国法适用的一项准则,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衍变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并被广泛使用。然而,我国直接关于反垄断法中的国际礼让原则(以下简称为国际礼让原则)的研究少之又少,于是笔者尝试以实证研究的方式,用一系列案例阐释国际礼让原则的形成轨迹、发展历程以及其适用的考量因素,与此同时分析维生素C案件所蕴含的国际礼让问题,并提出在我国构建具体国际礼让原则制度的设想。 国际礼让原则的形成轨迹与发展趋势皆为国际礼让原则的基本问题,只有理解这些基础性的部分,才能对国际礼让原则有更为深刻的认识。所以,对于其形成的过程,通过分析起源性的泰伯兰案、基础性的曼宁顿米尔斯案、雷克航空公司案以及哈特福德保险公司案,得出国际礼让原则从无至有、其范围由小及大又被限缩、其内涵也在一系列案件中得到丰富与发展的结论;对于礼让原则的发展过程,通过分析著名的麦道波音合并案与相关的国际礼让建议以及国家间关于礼让原则的立法实践,来具体展示礼让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与影响,进一步证成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国际礼让原则的重要性与合理性。 礼让原则已在实践中运用很久,但其内涵与适用阶段尚未明确,经过实证研究,礼让原则至少包含了三种含义,其一为自我约束,其二为积极合作,其三为履行守约义务,同时礼让原则可适用于案件的立案、审理与执行阶段,贯穿于案件始终;维生素C案件是国际礼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最新运用,又涉及中美两国,结合维生素案件分析其存在的礼让问题,并提出我国企业突破他国反垄断法中关于“效果原则”壁垒的建议。 由于礼让原则自身所具备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主张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相关国际礼让条款,以限制效果原则的过度管辖,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国际接轨。为此首先要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效果”的标准——确立直接、重大和可合理预期的影响,其次要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增加与礼让原则有关的条款,最后通过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指南将积极礼让原则与消极礼让原则加以细化,当然也要予以特别注意的是国家间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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