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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发展中的新型伦理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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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变迁,使得伦理调节从私人生活领域向着公共生活领域转变。自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不断改变着人的生存状态;社会经济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结构上已与早期工业社会不可同日而语。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存在关系都有了本质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带来的问题也都在伦理学的视野下加以讨论。科技伦理、企业伦理(经济伦理)、环境伦理、发展伦理等新的伦理学研究领域的兴起,意味着伦理学的主题发生着变换。随着这一伦理主题的变迁,与之相适应的是新的组织型的伦理主体正在走入人们的视野。企业、非政府组织、政府等成为重要的伦理主体。这些新型的伦理主体具有人群集合体的性质和组织化特征,负有更为重大的伦理责任。
   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作为伦理主体与传统以个人形式出现的伦理主体相比具有一些新的特点。首先,这些伦理主体具有人群集合体的性质。传统伦理主体最终落实到个人的动机与行为上。企业、非政府组织、政府虽然也都是由个人构成的,或者代表了一个个的个人,但是,它们作为伦理主体,并不是个体主体的简单相加,而是众多个体的有机集合,其所承担的伦理责任也不是个体伦理责任的叠加,而是作为人群集合体之主体的伦理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哪一个人可以独立承担的,而是由这些集合体在其所掌控的“资源”的基础上承担起来的责任。所以,这是一种超越了个人的伦理主体。其次,这些伦理主体具有组织性。企业、非政府组织、政府作为人群或人群代表的集合体是具有内在结构,按照一定方式整合在一起的组织。这些组织都有着自身的目标或目的,并按照确定的规则、程序展开行为和活动。作为伦理主体,组织的目标、目的指向一个特定的“善”,而规则和程序则是达到这种善的保障。所以,具有一个善的目的,严格遵循规则和程序是这种新型伦理主体的重要伦理特点。最后,新型伦理主体负有更为重大的伦理责任。传统伦理通常调节的是私人领域内个人之间的关系,伦理主体所承担的是有限生活圈范围内的责任、后果。但在现代公共领域中的这些社会组织,它们掌握有远远超过于个人的“资源”,其行为则产生更为重大和深远的社会后果。所以,这些伦理主体对现代公共领域中的人际与群际和谐、资源的永续利用、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解决,负有更为重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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