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及概念之厘定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概念的厘定
1.2 研究背景及目的
1.2.1 研究背景
1.2.2 研究目的
1.3 研究方法与初步结论
1.3.1 研究方法
1.3.2 初步结论
第二章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现行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2.1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现行规定
2.1.1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明确规定
2.1.2 关于行业协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
2.2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规定存在的问题
2.2.1 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狭窄
2.2.2 未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2.3 行业协会难以成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的原因分析
2.3.1 主张行业协会不具备原告资格的理论观点
2.3.2 妨碍行业协会具备原告资格的行政审判基准
2.3.3 行业协会自身的组织运作机制不健全
2.4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基本思路
3.1 履行中国入世承诺的义务
3.1.1 WTO关于司法审查原告的规定
3.1.2 符合我国入世承诺
3.2 借鉴美国同类诉讼的原告范围
3.2.1 美国相关规定
3.2.2 美国事实标准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
3.2.3 美国行业协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3.3 修正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基准
3.3.1 扩大行政诉讼原告标准
3.3.2 修正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标准
3.4 确立行业协会的原告资格
3.4.1 优化行业本身
3.4.2 强化行业协会自身的组织作用
3.4.3 优化行业协会成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相关规定
3.5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具体建议
4.1 发布指导案例
4.1.1 指导案例的优点
4.1.2 以指导案例方式确认行业协会原告资格应当注意的问题
4.2 制定司法解释
4.2.1 进一步阐释“法律上利害关系”
4.2.2 放宽原告资格标准
4.2.3 制定专项司法解释
4.3 修改行政诉讼法
4.3.1 确立国际化的原告范围
4.3.2 明确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
4.4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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