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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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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主要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和如实陈述两个方面的内容,这两个问题的有效解决能够促使案情明朗,有助于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制度的不健全、现代诉讼观念的缺失等原因,存在证人证言多以书面的方式出现,证人出庭率偏低,证人不愿意出庭提供证言、证人在庭审中提供虚假证言以及法官不相信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问题,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出建议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深入分析该制度存在缺陷的诸种原因;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比两大法系国家该制度的法律规定,吸收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的制度提供立法参考。本篇文章分为三大部分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在庭审中证人不愿意出庭提供证言的现象、证人出庭后不讲真话提供虚假证言的现象以及法官不相信出庭证人所作的证词等。其次,又进一步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这三个主要问题的原因。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仪片面强调义务,忽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相关权益的保护以及激励证人出庭作证措施的匮乏等原因综合造成了证人不愿意出庭提供证词的现状。当前,民事诉讼中伪证法律责任的缺失也一定程度上使得民事诉讼中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现象频发。社会环境的信任危机、证人通常因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而出庭作证以及证言采信的困难使得法官不相信出庭证人的证言。深入客观的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才能为解决当前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指明了方向。
   第二部分,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包括证人资格的相关规定、保障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保障证人提供真实证词的程序、证人可以不出庭提供证词的情形和法定情况下证人免于提供证词的权利,明确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国家一般都详细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提供真实证言的义务、出庭提供证词能够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各种保护措施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以上诸程序保障了证人能够在法庭上说真话,我们可以考虑吸取其中与我国国情相符的诉讼程序,解决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以我国民事诉讼环境的为中心基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和内容的一些想法和建议。首先,我们可以合理界定必须出庭提供证词的证人有哪些,在法定情形下能够免于出庭提供证词的证人有哪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证人不是必须出庭陈述证词而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达到出庭作证的效果。其次,建立有限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明确证人不出庭提供证词以及提供虚假证词的法律责任,将民事领域特别严重的提供虚假证词的行为纳入伪证罪,加大对严重伪证行为的惩罚力度。再次,改变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片面强调证人出庭提供证言的义务而忽视对证人权益保护的现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对证人权益的保护:第一,建立证人出庭作证保险制,在证人出庭提供证词的补偿费用得不到落实的时候由保险公司赔偿证人的相关费用。第二,将保护对象扩大到证人的近亲属,建立证人保护的长效机制,以免证人在事后遭到报复。第三,建立事前的证人保护措施,在证人遭到侵害前消灭危险。最后,通过构建传唤令制度、证人宣誓制度、合理的证人询问规则来完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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