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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治理理论视阈下我国城市社区体育治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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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1.1 选题依据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

1.2.2 国内研究

2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2.1 研究对象

2.2 研究方法

2.2.1 文献法

2.2.2 系统研究法

2.2.3 逻辑法

3 基本概念内涵

3.1 社区

3.2 社区体育

3.3 多中心治理

3.4 治理模式

4 结果与分析

4.1 城市社区体育治理主体

4.1.1 政府主体

4.1.2 经营性主体

4.1.3 事业性主体

4.1.4 居民主体

4.2 城市社区体育治理内容

4.2.1 制度建设

4.2.2 组织建设

4.2.3 服务供给

4.3 城市社区体育治理机制

4.3.1 法治模式

4.3.2 多主体合作形式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5.2 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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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大量的“单位人”成为“社会人”,大量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们对体育健身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城市社区体育服务成为改革成果惠及群众的重要指标。同时,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国家治理模式也向着“小政府大社会”转变,建设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成为时代的最强音。与此相配套,社区体育服务管理工作也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尽快健全其治理体系,逐渐提高治理水平,尽最大可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
  本文采用文献法、系统研究方法等,在研究分析当代公共治理理论的重要成就——多中心治理理论内涵及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城市社区发展的现实情况,从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机制探讨了我国城市社区体育服务治理模式的应然状态。
  城市社区体育服务治理主体包括政府主体、经营性主体、事业性主体和居民主体四种类型,各主体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和权力中心,在社区体育服务治理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每种类型又分别有若干具体单位或个人,在具体事务中参与者也会有所不同。政府仍是现阶段社会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和服务公平的保障者,但具体事务治理必须改变过去政府单边管理形式,应充分发挥其他主体能动性,使他们主动参与到社区体育服务治理工作中来。
  城市社区体育服务治理内容包括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服务供给,其中,服务供给是城市社区体育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政策、各主体间的行为规约等的制度建设和社区体育组织建设是社区体育服务供给的保障,把握着服务供给的方向和运行效率。
  城市社区体育服务治理机制实质是一种多主体民主合作形式,包括制度建设中的合作、组织建设中的合作和服务供给中的合作,但任何形式的合作必须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为了突出我国公共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本章单列城市社区体育服务的法治保障一节,阐述城市社区体育服务治理中硬法的不可或缺及软法在公共治理中的重要性,探讨了城市社区体育治理的法治化应是“软硬法兼施”的法治模式。法治保障既是制度建设的应有内容,同时其“软硬法兼施”之思想又必须贯穿整个合作机制始终。在坚持软硬兼施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社区体育服务治理的制度建设中的合作主要体现在软法制度创制途径的各主体合作,包括社会自治组织创制、不以组织形式出现的社区居民创制、国家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创制中各主体的合作形式。
  成立社区居委会下的社区体育服务治理机构是社区体育组织合作的主要形式,社区体育服务治理的具体事务主要依靠该治理机构来完成,同时应加强社区体育治理机构在社会体育组织培育中的作用。服务供给中的合作具体体现在知识传播、设施配备、活动开展具体服务供给内容之中,依据供给内容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合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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