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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多元化制度的自然条件与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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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中央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放开,为探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多元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不是土地多元化制度内涵的全部。
   纵观世界各国,土地制度多数是多元化的,包括所有制、使用制、利用制等。何为多元化土地制度?于所有制,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等,进而有国家所有、地方政府(联邦、州)所有、教会所有、个人所有、集体所有、企业所有等;于使用制,包括与所有权合一的使用制、与所有权分离的永佃制、租赁制等;于土地利用,包括分类利用、分区利用、集约利用、规模利用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探讨建立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土地制度的可行性及其利弊,是当前理论界研究的重大问题之一。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永佃权、永久林权的提出等都为土地使用权多元制,甚至土地所有权的多元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了研究课题。本文主要从三个角度入手来考量农村土地多元化制度与自然条件的关系及其产生的社会效应。包括:从法学的角度,关注谁的地,即土地权利怎么分配,涉及公平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关注怎么用,即怎么提高效率;从地理学的角度,关注人地关系,即因地制宜利用土地。
   然而,土地制度的改革,抑或土地所有、使用、利用制度的改革,都是围绕社会进步和解放生产力而进行的,解放生产力的方式和程度既受制约于社会经济条件,又受自然条件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分析自然地理条件入手,论证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改变对土地制度变革的影响,从而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所有、使用、利用制度等土地多元化制度的雏形,并对各类权利、制度的权限、权能进行界定。通过对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分析,论证不同区域各类制度实施的可行性。
   本文对照了我国及世界各国农村土地制度形式的演变,探讨了农村土地制度形式与自然条件的相互关系。从物权角度的公平分配、产权角度的经济分析和社会稳定治理角度的深入研究,论证了农村土地制度形式变革产生的社会效应。主要观点如下:
   1.自然条件对农村土地制度形式的形成具有一定的作用,土地制度形式又对自然条件的发展产生影响;应当根据自然条件的特点,区分农村土地类型,分别选择不同的土地制度形式。
   2.农村土地多元化制度的选择对物权立法产生影响,土地权利的发展将会推动公民权利的大发展。
   3.农村土地确权将会促进土地资源的流转,由市场来调节供需平衡,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与经济效益。
   4.我国作为幅员辽阔、土地类型丰富、民族众多的国家,根据不同的地理特点、历史习惯,应当实行具有我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多元化制度形式。
   5.城市化进程就是农民脱离土地融入城市生活,应当区分不同地区的现状,考量城市承载能力与失地农民数量的关系。农村土地多元化制度的选择还应考虑社会稳定因素。
   经研究认为,应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渐进式改革进行积极探索,综合地域、农业结构、经济发展状况、民族习惯等因素,确立以所有制、使用制、土地利用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土地制度并存的农村土地多元化制度;在明确产权主体的前提下,设立多种用益物权,加强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功能;无论采取何种土地制度形式,清晰产权、市场机制和因地制宜都是重要的和必要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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