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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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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1.4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第 2 章 地方税和财产税简介

2.1 财产课税主要理论依据

2.2 财产税课税体系的发展

2.3 财产税制度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特点

第 3 章 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质

3.1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定的基本要求

3.2 财产税具有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特质

第 4 章 财产税收入地位的国际比较

4.1 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地位比较

4.2 财产税收入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比较

4.3 影响各国财产税收入地位的主要因素分析

4.4 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第 5 章 我国财产税收入地位分析

5.1 我国财产税的税收收入状况分析

5.2 我国财产税收入地位偏低的原因

5.3 财产税的收入潜力逐步显现

第 6 章 财产税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路径选择

6.1 完善现有财产税课税内容

6.2 扩大财产税的征税范围

6.3 适当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

6.4 建立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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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有效杠杆,也是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手段。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既要保证中央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财政实力,又要维持地方自主发展经济的能力。如何建立一个稳定的地方税收体系,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成为现阶段最主要的问题。财产税自产生以来就是地方政府筹集收入的主要手段,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更加需要有稳定雄厚的经济来源。财产税不仅拥有稳定的税基,而且还具有较强的适应经济波动性的能力,因此成为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主要选择。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相对商品税制、所得税制,财产税制改革相对滞后。税基偏窄、税目设计不合理、征管手段落后等弊端,造成财产税收入偏低,无法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因此,财产税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将财产税构建成为我国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适当拓宽财产税的税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加强财产税的征收管理,使地方政府能拥有一定的税收自主权。本文从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制度入手,结合我国的国情,指出了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财产税制度的设想;通过对财产税的发展特点及特征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财产税改革和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明确我国财产税改革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论证了现阶段财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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