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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特殊主体构成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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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 1 章 党务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1.1 党务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基本观点

1.2 党务人员能够构成受贿罪主体的基本理由

第 2 章 村委会成员与村党支部书记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2.1 村委会成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2.2 村党支部书记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第 3 章 体育裁判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3.1 体育裁判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两种观点

3.2 体育裁判应当构成受贿罪主体的理由

3.3 有必要设置“体育职员受贿罪”解决体育裁判受贿问题

第 4 章 普通医生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4.1 普通医生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的两种基本观点

4.2 普通医生不宜成为受贿罪主体的理由

第 5 章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5.1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基本观点

5.2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应构成受贿罪主体的理由

第 6 章 人大代表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6.1 人大代表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争议观点

6.2 人大代表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笫 7 章 “受委托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7.1 “受委托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争议观点

7.2 对于“受委托人员”中的“委托”的理解

7.3 “受委托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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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文的研究对象为受贿罪特殊主体的构成问题,以受贿罪的基本主体为中心,辐射出几类特殊主体进行探讨。主要内容包括党务人员应否作为受贿罪的主体、村委会成员与村党支部书记应否作为受贿罪的主体、体育裁判应否作为受贿罪的主体、普通医生应否作为受贿罪的主体、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应否作为受贿罪主体、人大代表应否作为受贿罪的主体、“受委托人员”应否作为受贿罪的主体等问题,期望通过对这些受贿罪主体的疑难问题探讨,有助于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涵义,从而稳、准、狠地惩处触犯受贿罪的犯罪分子。
  笔者认为,党务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但是认为党的各级组织不是国家机关,党务人员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村委会成员,如果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务的,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如果是从事的是与行政管理无关的公共事物,则不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对职业体育比赛的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的领导人和其他参加者或组织者的受贿行为采用单独设置“职业体育比赛贿赂罪”,这样更为合理。普通医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因为普通医生的“处方权”并不是在执行公务,医生的工作不是在从事“公务”而是在从事“公共事务”。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原因在于退休后就不再是公务员,也没有履行公务。人大代表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因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并且依法行使公务。“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因为此类主体并不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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