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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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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1章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概述

1.1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历史沿革

1.1.1 我国古代关于七出制度的规定

1.1.2 我国建国后关于婚姻法的三次修改

1.1.3 我国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不同争论

1.2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内容、特点

1.2.1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内容

1.2.2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特点

1.3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现实意义

1.3.1 离婚法定理由促使离婚行为发生

1.3.2 离婚法定理由限制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使

1.3.3 离婚法定理由体现法律价值观的形成

第2章 域外离婚法定理由之比较分析

2.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离婚法定理由规定

2.1.1 瑞士离婚法定理由规定

2.1.2 德国离婚法定理由规定

2.1.3 日本离婚法定理由规定

2.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离婚法定理由规定

2.2.1 英国离婚法定理由规定

2.2.2 美国离婚法定理由规定

2.2.3 澳大利亚离婚法定理由规定

2.3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

2.3.1 香港离婚法定理由规定

2.3.2 澳门离婚法定理由规定

2.3.3 台湾关于离婚法定理由规定

2.4 域外离婚法定理由比较分析

2.4.1 国外离婚法定理由价值分析

2.4.2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离婚法定理由价值分析

2.4.3 域外国家离婚法定理由对我国的借鉴

第3章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局限

3.1 “感情破裂”弱化了婚姻的本质

3.1.1 婚姻的现状导致婚姻本质的弱化

3.1.2 情感交流方式的现状导致婚姻本质的弱化

3.1.3 司法实践的现状导致婚姻的本质的弱化

3.2 “感情破裂”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

3.2.1 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3.2.2 对法律调整对象的限制

3.3 “感情破裂”例示主义立法模式的不足

3.3.1 例示规定僵化,实践应用少

3.3.2 例示规定原则,实践应用难

第4章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完善

4.1 兼顾公平、平等的立法理念

4.2 可以有限度的借鉴“婚姻关系破裂理论”

4.3 设计限制因素来规制现有的离婚理由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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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传统意义上的信息网络平台也发生了多元化的变化,微博、微信、脸书、支付宝等各种新兴聊天 APP也应运而生,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的交流方式,也进一步促进了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时刻刷新我们对婚姻的认知。作为工作在基层人民法庭的一线人员,笔者作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在近两年的统计数据中,婚姻家庭类案件占法庭总案件数的一半左右,可见现在离婚现象已经不像以前那样隐晦,已经变成了一种很普遍的现象。现在离婚案件的持续不断增多,离婚当事人年轻化的现状,及在判决离婚认定过程中的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由于受我国传统意义上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影响,我国的诉讼离婚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认定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感情是看不见摸不着、是抽象的,存在难以认定是否破裂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32条列举规定的几条情况已经不能涵盖现在出现的新情况,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如何界定仍待完善,希望通过和港澳台地区还有西方国家的一些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从而使我国对此的规定更加完善。
  本文主要从婚姻谈到婚姻文化、进而过渡到离婚,并结合现在社会上发生一系列离婚的热点事件,进行剖析,从而引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相关概念。通过对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找出亮点,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我国现行的离婚法定理由在新情形下存在的一些局限性,并进行分析,在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就如何完善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问题上提出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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