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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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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

1.1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含义及意义

1.1.1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含义

1.1.2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1.2 确立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1.3 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1.3.1 诉讼公正价值

1.3.2 诉讼效率价值

1.3.3 人权保障价值

第2章 两大法系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考察与评析

2.1 英美法系国家的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2.2 大陆法系国家的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2.3 对两大法系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评析

第3章 我国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及问题

3.1 我国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

3.1.1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对象

3.1.2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条件

3.1.3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

3.1.4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

3.2 我国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3.2.1 作证观念的缺乏影响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

3.2.2 法律的某些变通性规定减弱了强制证人出庭的功能

3.2.3 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过于局限

3.2.4 强制手段与制裁措施的规定太过简略

3.2.5 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辅助性保障机制不完善

第4章 完善我国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

4.1 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

4.2 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增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功能

4.3 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例外主体的规定

4.4 增加证人拒证的制裁方式

4.5 完善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辅助性保障机制

4.5.1 明确证人保护主体分工

4.5.2 规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4.5.3 完善证人作证补偿和奖励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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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不高,一直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一大“顽疾”。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历程较短,加之在刑事诉讼中有关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尽完善,因而这个问题可以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较为突出。证人不出庭作证造成的后果就是书面证人证言在庭审中泛滥、司法机关打击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以及对被告人应有诉权的损害。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规范性规定,并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从司法实践中我们仍然能够看到,在很大程度上该制度并没有改变现有的证人出庭状况。因此,笔者在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设性建议,希望能够为解决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的难题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本文的内容结构总共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从意义、必要性和价值三个层面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关于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考察,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两大法系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进行的相应评析;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所存在的有关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该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的配套制度的完善建议。在这一部分,笔者主张强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例外主体的规定,增加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方式,进一步完善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辅助性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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