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第一章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入罪的背景与意义
1.1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入罪的背景
1.2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入罪的意义
1.2.1 刑事立法领域的进步
1.2.2 加强社会秩序的保护
第二章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的特点
2.1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客体的特点
2.1.1 学界观点之简述
2.1.2 双重法益之特性
2.2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客观方面的特点
2.2.1 聚众界定之分歧
2.2.2 扰乱方式之范围
2.2.3 情节严重之标准
2.3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主体的特点
2.3.1 本罪为一般主体
2.3.2 主体认定的难点
2.4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主观方面的特点
2.4.1 主观故意之心态
2.4.2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第三章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司法认定
3.1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他罪的界限
3.1.1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3.1.2 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3.1.3 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3.1.4 本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
3.2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3.2.1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完成形态
3.2.2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未完成形态时
3.3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转化犯问题
3.3.1 转化性犯罪的一般原理
3.3.2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转化条件
3.3.3 转化犯的定性问题
3.4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数问题
3.4.1 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3.4.2 牵连犯的情形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