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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与中国区际私法若干问题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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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区际私法与比较法概述

第二节加拿大区际私法概述

第三节对中国与加拿大区际私法进行比较研究的特殊意义

第二章中国与加拿大区际私法基本特点之比较

第一节中国与加拿大区际私法基础之比较

第二节中国与加拿大区际私法特点之比较

第三章宪法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中的作用之比较

第一节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

第二节加拿大宪法对区际私法的影响

第三节冲突法视线下的中国宪法

第四章加拿大与中国法院体系之比较

第一节中加两国的法院制度比较

第二节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与法院体系的改革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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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拿大作为一个有较长历史的联邦复合法域国家,各法域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区际法律冲突在所难免。而中国是由于领土回归而成为一个复合法域国家。作为一个新兴的复合法域国家,需要借鉴他国优秀的法律成果和经验。而这种借鉴要在通过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完成,因此将加拿大区际私法和中国现行的区际私法实践作一比较是有意义的。在加拿大以及其他法域国家,宪法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和指导原则。而在我国虽然有宪法以及具有小宪法之称的基本法,但是对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并没有起到其应该能够起到的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作用。因此,对现行宪法关于区际法律冲突调整方面内容的修改以及添加是用宪法解决和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必然结果和手段。除了中国,在世界大多的多法域国家,都存在一个凌驾于各法域之上的最高法院,或者类是最高法院性质的联邦最高法院,在加拿大是最高法院、在美国是联邦最高法院。但是在中国,各个法域之间强调平等,而没有一个像其他复合法域国家的最高性质的法院,各法域之间的法院没有一个协调的机制,没有一个能够约束各法域的法院的主体,因此,案件的管辖权的冲突也就随着管辖的法院的数量递增,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要在短时间内消除法域之间法律制度本身的区别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既然不能在法律制度上得到协调和统一,可以在管辖权上做一些努力,效仿加拿大或者美国等其他复合法域国家,在各法域之上建立一个联邦性质的法院,可以作为最高法院的一个独立的法院,专门解决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协调各法域之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差别,为实现最终各法域之间法律的趋同和冲突的本质上解决提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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