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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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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股权及股权转让的概念界定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二)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1、关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理解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4、股权转让应当履行的程序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1、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3、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股权的交付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的法律效力

5、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四、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问题

1、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2、将股东入股的公司财产用于执行清偿股东债务问题

3、三资企业股权强制执行问题

结束语

致 谢

主要参考文献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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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从1993年制订实施以来,曾于1999年12月20日、2004年8月28日作了两处修改,但该两处修改远远不能解决长期以来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实践中出现的比较典型的公司四大纠纷之一。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对《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正,修正后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虽然增加了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但如何适用这些新规定,并将其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协调,仍是当前法律实务界面临的一个课题。本文采用理论分析结合法条理解的方法,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相关法律规定,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加以分析,重点研究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股权与股权转让的概念界定。 二、对《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本文重点论述了法律对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包括:(一)对“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理解,笔者认为“过半数同意”应指人数的过半数。(二)关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同等条件”应当从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签约期限等方面来界定。(三)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是应当是相对限制,而不是绝对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愿望总能实现,或是转让给股东,或是转让给非股东。(四)从实务出发阐述股权转让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分成以下几个方面:(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自依法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二)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之间的关系在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尚需当事人履行行为,股权转让方能生效。(三)未履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的交付应以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为标志。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四)在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原则基础上,还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及股权转让的类型来判断具有限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的效力。(五)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笔者赞同“效力待定说”。 四、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问题。主要包括:(一)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应当均衡保障参加拍卖的人与优先购买权人享有的权利。在股东保留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股权的处分不宜采取拍卖方式。在不得不采取拍卖方式时,在价格确定后,可给予股东一个合理的考虑时限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将股东入股的公司财产执行用于清偿股东债务,混淆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界限。解决的途径在于可以将股权的收益,如股息、红利等作为被执行标的。(三)三资企业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有矛盾之处。应尽快对“三资企业法”进行修改,以便与公司法统一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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