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摘要

【裁判摘要】一、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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