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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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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新颖性概述及其法理基础

第一节 新颖性的宗旨与含义

第二节现有技术公丌的标准

一、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标准

二、现有技术公开的地域标准

第三节新颖性的法理基础

第二章 技术方案的公开

第一节"为公众所知"的认定

第二节保密义务的规定

第三章影响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第一节现有技术

一、出版物公开

二、使用公开

三、其它方式公开

四、互联网信息对新颖性的影响

第二节抵触申请

第四章宽限期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宽限期的规定

一、展览会上公开

二、学术会议上发表

三、他人泄密

第二节宽限期的效力

第三节宽限期的国际协调对先用权产生的影响

结束语

致谢

主要参考文献

本人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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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人类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技的创新,历史已经证明,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国家强大的基本前提,同样,先进的科学技术也是国家、社会,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就已经融入了世界市场,面对国际竞争,中国必须摆脱粗放式,增量式的发展方式,要走科技创新的道路,生产出更多高科技产品。科技进步不仅需要科技人员的努力,同时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专利法对于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就必须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判断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必备的三要素,缺一不可。专利实质条件中的规定源于发明创造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取决于一个国家宏观政策的价值取向,取决于一个国家经济科技的发展方向,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先进技术政策的影响。在与先进国家进行技术交流的同时,有必要调整我国的专利战略,适应世界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等一系列程序中,始终是围绕着专利的三个实质条件展开,而新颖性列三个实质条件之首,也就是说它是判断能否获得专利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准。正是由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新颖的,才需要和可能对这样的发明创造进行保护,鼓励人们在传统知识的基础上开展创造活动,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如果是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技术,显而易见是没有必要给予专有保护,因为它不符合保护公共利益的要求。 到目前为止,国内鲜有专题论述新颖性的论文、研究报告,对国外科技发达国家专利实质条件的介绍、分析、研究的著作也有限,更何况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在判断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方面,专利法需要不断修改完善,因此,对发明或实用新型新颖性判定标准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同时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就显得十分必要。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专利新颖性及其法理基础,专利是国家和发明人之间签订的一份特殊契约,专利制度协调了发明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发明本身是新颖的,国家才需要给予保护。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技术方案公开的认定。“为公众所知”必须是能够为一般公众所理解,而不仅仅是“可能”为公众所理解。保密义务也分为约定的保密义务,法定的保密义务和默契的保密义务。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影响新颖性的现代技术。著作权法中的出版物与专利法中的出版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互联网信息应当成为专利新颖性审查的一个标准,在有关抵触申请的条文中,应当保留“他人”这样的词语,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利益。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宽限期的相关问题。WIPO从2001年开始的制定的《实体专利法条约》将对我国专利新颖性判断标准产生影响,对我国采用狭义宽限期或采用广义宽限期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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