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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的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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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个人信息权利概述

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含义与基本内容

第三节 中外个人信息权利法律保护概况

第二章 我国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不足

第一节 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现存刑事立法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不足

第三章 我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的完善

第二节 相关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的设想 ——设立非法使用、披露、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三节 计算机领域个人信息权利特殊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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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攀升,成为整个法学界一直关注的社会问题。作为社会调控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补充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无疑将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推向了新的阶段。抱着对这一问题的浓厚兴趣,本文主要是从个人信息权利的界定、现行刑法规范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现状和不足以及对个人信息权利的相关刑事立法完善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章论述的是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界定和基础理论。本章首先介绍了个人信息基础概念的界定及基本特征。本文认为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健康信息、财务状况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客观信息。其次论述的是个人信息权利的概念界定和基本内容。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就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属于公民人身权中的人格权的一种。具体而言包括个人信息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信息质量保证的权利、限制收集的权利、限制使用的权利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就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关系加以分析,两者存在一定的交叉,但是具有本质区别,不能混淆使用。最后介绍了中外个人信息权利法律保护概况:其一中国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立法状况;其二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比较法考察。
  第二章论述的是我国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不足。首先是对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的相关规范进行阐述。其次就是对现存刑事立法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不足进行分析,主要问题包括:现行刑法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不足;现有相关刑法条文在之间司法适用的争议问题,分析了侵犯名誉权犯罪与侵犯个人信息权犯罪之间的关系;再有就是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文的缺憾,从犯罪主体规定不尽合理、犯罪客观方面的概括性规定不利于具体操作、法定刑配置不合理和没有满足公民的立法期待四个方面加以阐述。
  第三章论述的是我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首先是对《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完善建议,从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位、犯罪对象的界定、犯罪主体的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类型的解读、情节严重的界定与细化、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六个方面提出了改进意见。其次是就相关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大胆设想——设立非法使用、披露、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罪,阐释了设立该罪的立法定位和构成要件,并对民众高度关注的“人肉搜索”司法实践问题进行评析。最后进一步探讨了计算机中个人信息权利特殊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问题,对现行相关刑事立法评析后又结合对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提出了一个还需要进一步斟酌的立法完善构想——设立非法侵入个人信息系统罪,期望能全面铺设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法网,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格权益和享受安定自由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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