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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夏皮罗的法律性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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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问题缘起

二、夏皮罗简介

三、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四、论证结构与论证方法

第一章 夏皮罗法律性质理论的产生背景与主要渊源

一、夏皮罗法律性质理论的产生背景

(一)可能性难题与休谟难题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挑战

(二)德沃金的理论分歧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挑战

二、夏皮罗法律性质理论的主要渊源

(一)布拉特曼的规划行动理论

(二)信任有效配置理论

第二章 夏皮罗法律性质理论的基本内核:法律身份理论与法律含义理论之结合

一、法律身份理论:探寻法律的必要属性

(一)规划论题

(二)共享行动论题

(三)官方的、制度性、强制性论题

(四)道德目标论题

(五)自行认证论题

二、法律含义理论:寻求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选择一个权威制度

(二)元解释的说明阶段

(三)元解释的提取阶段

(四)元解释的评估阶段

第三章 夏皮罗法律性质理论的理论争议

一、夏皮罗法律身份理论的理论争议

(一)法律不是布拉特曼式规划

(二)道德目标不是法律的属性

(三)忽视法律的强制属性

(四)法律规划理论不是一种描述性理论

(五)忽视解决可能性难题的自然法方案

二、夏皮罗法律含义理论的理论争议

(一)缩减元解释理论的适用范围

(二)提取阶段不是一种描述性研究

(三)道德授权论与元解释理论的紧张

(四)法律推理不具有道德无涉性

(五)对理论分歧之回应具有规范性

第四章 夏皮罗法律性质理论的主要意义

一、有效回应法律实证主义面临的挑战

(一)解决可能性难题与休谟难题

(二)击败德沃金理论分歧之挑战

二、对法律实证主义基本理论的发展

(一)对命令理论及规则理论的发展

(二)发展一种规范性法律实证主义

三、对法律性质理论研究进路的发展

(一)发展一种本质主义研究进路

(二)提出一种贝尔塔式研究进路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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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是什么”是一个永恒的法哲学元命题。对这个元命题的论争形成一种多元法律观共存的局面。近代以来,自然法理论与法实证主义就这个元命题展开永无休止的论争。在法实证主义的冲击下,自然法理论分为两大阵营,即强自然法理论与弱自然法理论。在自然法理论的冲击下,法实证主义也分裂为两大阵营,即包容性(柔性)法律实证主义与排他性(刚性)法律实证主义。事实上,即使在法律实证主义的阵营内部,对这个元命题也有不同的解读。例如,法律是什么可以指法律含义,可以指法律概念,还可以指法律属性。以这个元命题为基础,夏皮罗试图发展一种法律性质理论以捍卫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这种法律性质理论采用概念分析方法旨在回答法律属性问题、法律概念问题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的法律含义问题。可以说,这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还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除绪论和结语外,文章分为四部分。以下是每部分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意在阐明夏皮罗法律性质理论的产生背景与主要渊源。需要说明,可能性难题、休谟难题以及理论分歧挑战对法律实证主义提出挑战。由于奥斯丁和哈特不能应对这些挑战,夏皮罗旨在提出一种法律性质理论以应对这些挑战。这种法律性质理论以下三个理论为基础,即布拉特曼的规划行动理论、信任有效配置理论以及“竞争立法-文本主义”理论。 第二部分试图阐述夏皮罗法律性质理论的基本内核。夏皮罗的法律性质理论有两个部分:一是法律身份理论,也即法律规划理论;二是法律含义理论,也即元解释理论。法律身份理论由以下几个论题建构,即规划论题,共享行动论题,官方的、制度性、强制性论题,道德目标论题以及自行认证论题。法律含义理论以一个权威制度为前提,包括说明阶段、提取阶段以及评估阶段。 第三部分旨在讨论夏皮罗法律性质理论的理论争议。一方面,对法律规划理论的理论争议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切拉诺教授认为由于夏皮罗切断规划与意图之间的联系,所以法律不能类比于规划。第二,由于道德目标论题与法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以及核心直觉不相容,所以普伦克特试图以道德表征论题取代道德目标论题。然而,西蒙兹认为道德语言观点能够证立道德目标论题。第三,舒尔认为由于夏皮罗的好公民理论与其本质主义研究不一致,所以强制不是一个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相反,利普斯坦认为夏皮罗没有忽视强制。第四,布斯塔曼特认为法律规划理论不是一种描述性法律理论而是一种规范性法律理论。第五,基亚索尼认为夏皮罗解决可能性难题的方案是一种自然法方案,然而波吉认为该方案是一种法实证主义方案。此外,杜克认为夏皮罗解决可能性难题的方案忽略菲尼斯所发展的自然法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对元解释理论的理论争议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皮诺认为夏皮罗将美国法律制度视为一种权威制度可能缩小元解释理论的适用范围。第二,皮诺认为元解释的不同阶段是一种评价性研究而不是一种事实性研究。第三,布斯塔曼特认为如果夏皮罗坚持区分法律推理与司法判决,那么司法判决产生的道德授权论与元解释理论之间存在龃龉。第四,皮诺认为虽然夏皮罗区分法律推理与司法判决,但是法律推理仍然促成一种道德染指的判决而不是一种道德无涉的判决。第五,贝尔特兰和拉蒂认为夏皮罗对理论分歧的回应类似于一种规定性回应而不是一种描述性回应。 第四部分意图表明夏皮罗的法律性质理论的主要意义。这种意义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该理论不仅能够解决法律命令理论以及法律规则理论不能解决的可能性难题以及休谟挑战,而且能够有效回应德沃金理论分歧之挑战。其次,该理论提出的法律规划理论以及元解释理论本身就是对法律命令理论以及法律规则理论的发展,而且该理论试图发展一种规范性法律实证主义。最后,该理论提出研究法律性质理论的两种进路,一是本质主义研究进路,二是贝尔塔式研究进路。在所有这些发展中,规范性法律实证主义可能是一个最大的贡献,尽管夏皮罗本人不一定认可这一点。这种规范性法律实证主义使得该理论成为一种最好的也是一种最后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可以说,在法学流派蓬勃发展的今天,夏皮罗的法律性质理论对多元法律文明观做出一定的贡献。

著录项

  • 作者

    陈家恩;

  • 作者单位

    贵州大学;

  • 授予单位 贵州大学;
  • 学科 法学理论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宁立标;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夏皮罗;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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