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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理性化与法律价值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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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在从原始社会朴素的氏族习惯法发展至今,已然经过了几千年。而法律本身仍旧行使着保持社会稳定的责任,尽管法的存在方式和执法方法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但无可置疑的是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当世界上的种种事物被我们了解并用数字来衡量的时候,法律也伴随着这股知识进化的大潮,逐渐变得理性化了。 法律的理性化一方面体现在其科学化的过程中,从公元前6世纪开始的古希腊,随着理性思维的诞生,法律第一次受到了理性的影响并为日后法律的逐渐理性化打下了基础和伏笔。而文艺复兴时期伴随着科学知识,尤其是天文学和数学的大发展,宗教神秘的面纱被揭开了。在这一时期,法律真正开始用科学武装了自己,法律不再作为原本代表神权的统治工具,而作为革命的启蒙主义的工具开始展露与历史舞台。原本一家独大的自然法学也渐渐衰退,功利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开始慢慢走向前台。用自然科学即数学的方式解决法学的问题一时成为风尚。而在现代,系统科学的发展则是主要的动力,尤其是在美国,运用博弈理论来分析特定法律问题的法学家是非常多的,伴随着系统科学兴起所产生的新的数学方法,法学的数学化程度更加提高,从而使法学更加科学化。 而法律理性化的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其实证化的过程当中。所谓的法律实证化,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用数学的方式来来衡量法律的方式,社会认可的正义、公平的价值因素不在被用来评价法律的效果。但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的结果却会导致法律走上经验主义的路径。西美尔说:“经验主义以尽可能多的观察取代了单一的空想的观念和理性的观念;经验主义把这些观念的质的特性替换为个别案例的量的集合。”量化分析方法已成为经验主义的一大特色。功利主义法学无疑是具有代表性的法学理论。 这使得法律的理性化同时导致了法律与价值的分离。受到自然科学,特别是哲学与价值分离的影响。法律也不可避免的不再着重于价值。休谟最早提出在哲学领域区分事实和价值的理论。休谟将事实与价值加以区分的依据在于实然和应然的区分。事实是实然的,而价值是应然的。应然的价值只是心中的感觉,而实然的事实则是物体确定的属性。 自然法的没落是这种趋势最好的注解。自从科学击败了神学并确立了自己的霸权地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已经逐渐替代了社会科学原本的价值探讨时。自然法所提倡的道德、正义等价值一并被剔出法律的研究范围。处于经验事实的领域的科学严格区分经验事实的描述与价值的评估,任何超越经验事实的领域,均非科学;而价值则是由有意志的行为所创造的,无法以科学加以认定。在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家看来,自然法甚至被认为在事实上并不存在:它是一种虚幻的观念,它没有资格作为法而存在,而属于道德领域。唯一真实存在并被认可的法就是实在法,它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展现于历史之中,并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而这种法律和价值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混乱了法律向前发展的方向。有关二战中纳粹法律的一系列案例证明了价值对于法律的重要性。而本文也举了一个关于纳粹法官制度的案例来举例说明。二战时的德国作为一个社会各领域理性化的国家,脱离了价值的束缚。而当时的法官将屈从于政治权力而非法律;追求形式正义而非实质正义,绝非是我们原先想象的法官非理性的产物,或仅仅是个偶然性事件。反而恰恰是现代性精神——现世支配之目的理性的完美展现,法律价值在其中的失落就成了现代性的必然。最后我想套用鲍曼的话:纳粹时期法律价值的失落不是人类前现代的野蛮未被完全根除之残留的一次非理性的外溢,反而是现代性大厦里的一位合法居民,更准确些,是其它任何一座大厦里都不可能有的居民。那只是一次警告,而非结束。 纵观法律理论性化的过程,不难发现,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法律理性化的前提和基础。所谓法律理性化,实际上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发展上,建立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上,并不断的依据前两者进行改造和发展的过程。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创造出日益增多的物质财富,而且不断增强自身认识世界的能力,推动其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促进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发展了法律朝理性化方向前进。形成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法律理性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又成为一种既定的对象和现实的力量,反作用于科学技术和经济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进程。法律理性化保障了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并能产生促进作用。 目前在中国近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中,法制建设与价值也出现了分离的苗头。目前我国法律信仰危机的产生是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产物。但是这种产物的规模是可大可小的,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看待并处理这个产物。对于法律信仰危机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并且必要视其为洪水猛兽。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后的一道防线,如果连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严都荡然无存在的话,那么这个社会以岌岌可危了。 法律的形式价值归根到底在于法律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最终都是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而服务的。由此,我们则有必要并且应首要地确立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并且使其具有可诉性,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统一全国的法制,建立起以宪法为中心的宪政法律体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宪法的实施。同时还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健全部门法律体系,建立一个廉洁廉政的司法、行政体系,降低法律的准入门槛,切切实实地把法律送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去,重新树立树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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