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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美国商业秘密信息司法审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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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美国《信息自由法》中商业秘密免除公开条款

(一)立法背景

(二)商业秘密免除公开条款的演进

二、美国《信息自由法》中商业秘密的含义和范围

(一)贸易秘密的含义和范围

(二)商业或金融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1.特权性信息

2.机密性信息

3.从个人获取的信息

4.金融信息

三、美国《信息自由法》中商业信息“秘密”衡量标准

(一)妨碍政府未来获取必要信息的能力

(二)严重损害信息提供者的竞争地位

1.损害的判定标准

2.自愿提交

3.要求提交

4.竞争性损害的证明

四、商业秘密免除公开的司法审查方法

(一)证明责任

(二)沃恩索引

(三)秘密审查

(四)详尽的宣誓书

(五)可公开部分的分割

(六)申请者的动机

(七)辩护性陈述

五、美国商业秘密信息司法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一)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的发展

(二)我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审理

1.受案范围

2.举证责任

3.审理方式

4.反向诉讼裁判的规定

(三)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缺陷

1.立法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

2.立法过于分散,立法水平参差不齐

3.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一致

(四)美国商业秘密司法审查对我国商业秘密司法审查的几点启示

1.准确定义商业秘密

2.明确商业秘密权利的法律属性,将商业秘密权利纳入知识产权范畴

3.完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

4.增加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弹性条款

5.提高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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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关于商业秘密的问题,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关注。现在,是一个知识与技术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在财富的分配格局中,知识和技术是其核心内容,因此,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至关重要,还对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强盛乃至国际地位的提升具有战略性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经济实力不断提升,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在国际间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在法律中正逐步得到确定。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我国起步较晚,虽然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商业秘密司法审查体系,但是整个体系散乱而缺乏统一性,关于商业秘密司法审查的具体法律法规不完善,而且在实践中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仍常常发生,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越来越严峻。相对而言,美国商业秘密司法审查体系在二十世纪就开始建立,经过多年的补充与完善,其法律法规较为完备、充分,对于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以及对实践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对各国都有借鉴意义。因此,美国的商业秘密司法审查始终走在世界前沿,一直是各国商业秘密司法审查效仿的典范。因此,借鉴美国商业秘密司法审查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司法审查制度既是现实所需,也是大势所趋。
  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美国《信息自由法》中商业秘密免除公开条款立法背景以及商业秘密免除公开条款的演进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美国《信息自由法》中商业秘密的含义和范围。在《信息自由法》中,“贸易秘密和商业或金融信息”通常被简称为“商业秘密”。贸易秘密是指一种配方、图案、设计、科学编译、技术、或商业情报,贸易秘密持有者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以防被他人用不正当的手段窃取,这将让贸易秘密持有者在竞争中获得超越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商业或金融信息则包括特权性信息、机密性信息、从个人获取的信息、金融信息。
  第三部分从两方面对美国《信息自由法》中商业秘密衡量标准进行了说明,一方面,公开信息是否会损害政府未来获取必要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公开信息是否会严重损害信息提供者的竞争地位。
  第四部分列举了商业秘密免除公开的几种司法审查方法,即:证明责任、沃恩索引、秘密审查、详尽的宣誓书、可公开部分的分割、申请者的动机。
  第五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发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中出现;1993年9月2日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概念第一次在我国立法中得以界定,在该法中,也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以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接着,对我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进行了简要说明,主要包括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审理方式等方面;随后,列举了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几点缺陷,即:立法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立法过于分散,立法水平参差不齐、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一致;最后,对美国商业秘密司法审查对我国商业秘密司法审查的几点启示进行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准确定义商业秘密。在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各部委规章以及各省市实施的关于商业秘密的条例中,对于商业秘密的内涵的界定,所采用的方法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对此进行统一;二、明确商业秘密权利的法律属性,将商业秘密权利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三、完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创设禁令性救济制度、具体规定商业秘密赔偿标准,增强商业秘密赔偿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明确惩罚性赔偿标准、加大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力度;四、增加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弹性条款;五、提高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六、加强司法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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