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辩诉交易制度本土化设计
【6h】

辩诉交易制度本土化设计

代理获取

目录

摘要

引言

(一)研究的目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

1.辩诉交易制度国外研究现状水平

2.辩诉交易制度国内研究现状水平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

1.逻辑分析方法

2.历史分析方法

3.比较分析方法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与产生背景

1.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

2.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政治背景

(二)辩诉交易的概念和特点

1.辩诉交易的概念

2.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分类

1.明示的辩诉交易与暗示的辩诉交易

2.控诉交易、罪状(罪数)交易和量刑交易(刑期)

(四)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分析

1.反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声音

2.赞同辩诉交易制度的声音

二、域外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一)英美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

1.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

2.辩诉交易制度在英国

(二)大陆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

1.辩诉交易制度在德国

2.辩诉交易在意大利

(三)两大法系辩诉交易制度对比异同

1.检察官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同

2.适用案件范围不同

3.法官在其中的作用不同

(四)域外辩诉交易制度对中国的借鉴

1.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2.关于辩诉交易制度之称谓

3.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

三、中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在现有制度下中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之障碍分析

1.中国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制约

2.中国契约文化发展不纯熟的制约

3.沉默权的缺失及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

4.中国的律师团体并未完全发挥作用

(二)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可行性分析

1.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的思想基础

2.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的政策基础

3.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的实践支撑

(三)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保障被害人利益

2.体现《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的宗旨

3.保护被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4.我国现行制度中的缺陷需要辩诉交易来补足

四、中国辩诉协商制度的构建

(一)中国辩诉协商制度的内涵与特点

1.辩诉协商制度的内涵

2.中国辩诉协商制度的特点

(二)中国辩诉协商制度遵循原则

1.被告人自愿、明知原则

2.被害人无异议原则

3.有限适用辩诉协商原则

4.法院审查原则

5.程序公开原则

(三)中国辩诉协商制度的程序和试用阶段

1.辩诉协商的参与主体

2.辩诉协商的案件范围

3.辩诉协商制度的试用阶段

(四)辩诉协商制度实施的保障制度

1.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2.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五)辩诉协商制度的监督与救济

1.检察机关的监督

2.法院的监督

3.第三方监督

4.辩诉协商制度的救济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展开▼

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的美国,是控辩双方通过辩方达成有罪供述控方为其减少起诉罪名或刑期的一项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已经在许多国家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而运用在实践当中。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针对中国是否具备了实行辩诉交易的条件,笔者运用了比较分析法、概念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等手段,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的辩诉协商制度提出了构想。
  本篇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着手理论探讨,从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背景、历程、概念、特点、原则、分类、兴起发展以及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本文的第二部分采用从外到内的逻辑顺序,首先概述英美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状况,而后再概述大陆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情况,阐述其辩诉交易制度或相类似的制度,为分析我国是否能实行或是否应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奠定理论基础;论文第三部分是论文的重点内容,结合我国的历史发展、刑法原则、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对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论文第四部分是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构思,从中国的客观实践出发,构建出适合中国体制以及不违背中国刑事政策的辩诉交易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不断完善,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刑事案件的数量亦成上升趋势,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故而刑事案件的多发和司法资源的不足是在社会发展中必然存在的矛盾。一方面,刑事案件的数量以及复杂性不断发展,另外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司法队伍、司法资源无法无止境的补充用以弥补来应对案件的增加。故而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现代刑事审判程序设计的两个基本价值,如何合理利用现有配置、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成为探讨的和关注的方向。
  2002年,辩诉交易制度首次被运用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短短二十多分钟内解决了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的王玉杰受伤害案件,审判结果以判三缓三、补偿被害人四万元而结案。此案被称为国内“辩诉交易案件第一案”。在此以后的数年时间,学术界以及实务界针对中国是否应当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展开了激烈讨论,主要有三个学说,即肯定说、否定说以及缓行说。就当下的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司法机关虽然并未明确表示态度,但是缓行说更符合当今的司法实践。如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定为一种具体实行的刑事政策;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有关款项;更在2013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几种新的原则及制度,即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重新规制简易程序制度等等。这对推行辩诉交易制度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在现下看,对于辩诉交易制度引入中国,已经不是遥不可及的课题,甚至可以说是已经具备了相当可行的条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