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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机制之探究——以广西壮族都老制调解机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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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恢复性司法是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体系的一种预防犯罪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被害人—犯罪人调解程序是恢复性司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学者将其译为“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的范围要比刑事和解的广一些,为行文方便,本文的刑事和解相当于恢复性司法。民族习惯法在民族杂居、聚居地区的刑法实践中是真实而有力的存在,在民族地区推行刑事和解过程中,挖掘民族传统精华为其提供本土资源,有利于推进其本土化。西方恢复性司法本土化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植于当地习惯法,我国从民族习惯法角度探索刑事和解本土化的研究甚少。
   都老制是一种村民自我管理制度,是壮族习惯法的典型制度,以其为视角探索刑事和解在广西的本土化具有民族代表性。本文介绍了恢复性司法实践经验和我国刑事和解研究现状,揭示壮族都老制的真实面貌,并建议将其作为刑事和解在广西的本土化资源,在此基础上提出刑事和解在广西运行机制的具体构想。本文约四万字,分为五章。
   第一章导论。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其次阐述了本文涉及的主要概念:恢复性司法、民族习惯法、刑事和解、壮族都老制,并说明笔者采取定义的理由。
   第二章既往相关文献综述回顾。首先对国外的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价值、实践模式进行详细介绍。恢复性司法强调理解、宽恕、羞耻、仁爱、心灵的沟通、人文关怀。其次介绍了我国刑事和解本土化研究现状及三种实践模式: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调解模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
   第三章具体研究方法与调研。该部分介绍了本研究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文献回溯法、访谈法、个案研究法和具体调研活动。
   第四章壮族都老制及其与刑事和解的关系。该部分全面地介绍壮族都老制,包括都老制起源、发展、职能、调解纷争运行机制及效果、其与刑事和解的暗合与差异及其面临的困境与出路。刑事和解为都老制调解机制的复兴带来了契机,都老制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本土化资源。
   第五章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机制之具体构想。分析了都老制调解机制的理念、过程、方式和效果,提出了刑事和解在广西运行机制的具体构想:适用案件范围;适用阶段和条件;参与人员;具体运行步骤和救济方式。
   刑事和解也有其不足之处,但与传统司法体制相比,刑事和解在解决犯罪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本研究将民族习惯法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结合只是一个探索性的理论构想,现实制度的适用主要取决于社会实践。实践中吸收司法实践和民间实践的经验,对于构建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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