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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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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理论概述

1.1 风险社会理论简介

1.2 风险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章 风险社会中抽象危险犯的适用

2.1 抽象危险犯的界定

2.1.1 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别

2.1.2 对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发生”释义

2.1.3 对抽象危险犯中的“抽象危险”释义

2.2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2.2.1 抽象危险犯的存废之争

2.2.2 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区别

2.3 抽象危险犯是否违背刑法基本原则

2.4 对于抽象危险犯适用的限制性

第三章 抽象危险犯域外立法简述

3.1 德国刑法典中有关抽象危险犯的规定

3.1.1 侵害他人隐私方面的犯罪

3.1.2 酒后驾驶犯罪

3.1.3 未经许可处理垃圾行为方面的犯罪

3.2 日本刑法典中有关抽象危险犯的规定

3.2.1 泄露秘密方面的犯罪

3.2.2 放火罪方面的规定

3.2.3 排放危险物质方面的犯罪

3.3 德国和日本对于抽象危险犯立法方面的评析

3.3.1 侵害秘密犯罪

3.3.2 危险驾驶罪

3.3.3 环境犯罪

第四章 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4.1 我国正在进入风险社会

4.2 我国对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4.2.1 抽象危险犯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4.2.2 抽象危险犯设置的滞后性

4.2.3 抽象危险犯的设置缺乏科学性

4.3 坚持适度扩展原则

4.3.1 立法上的限制

4.3.2 司法上的限制(允许反证推翻)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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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抽象危险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历来为刑法学界所重视,在德、日等国或地区的立法日渐盛行。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突出,这些种种的迹象表明人类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但与此同时,风险社会的迹象也凸显出来,随之而来的是风险刑法观的产生,且在刑法思想中越来越具有影响力。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各种领域的风险日益蔓延到世界不同地区,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各个地区的国家基本上都遇到食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经济风险、网络安全、交通事故等问题。在社会转型期大背景下的中国也不例外。在传统刑法中,更注重刑法的事后惩罚性,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的现代化风险,刑法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被动的社会保障,而应当积极的进行事前预防,只有这样,才能够防控社会中出现的高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也随之升温。本文以抽象危险犯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为出发点来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理论进行简单概述。首先是对风险社会理论的简介。其次阐释风险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抽象危险犯在风险社会中的适用进行论述。首先对于抽象危险犯进行界定。包括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别等内容,在理论界,对于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界限观点各异,但是其具有区分的必要性。其次是对于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这一对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回应部分学者对于抽象危险犯违背刑法基本原则方面的质疑。最后指出对于抽象危险犯的适用需要坚持限制性的原则。
  第三部分,对于抽象危险犯的域外立法概述,主要是简要论述德国和日本对于抽象危险犯立法方面的几个实例,然后进行对比,期待能够得到合理借鉴。
  第四部分,首先阐述我国正面临现代风险和传统风险交叉的双重风险,然后简述我国对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分析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笔者的一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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