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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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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1.1 案情简介

1.2 意见分歧

1.3 争议焦点

2.从倪海清案看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罪

2.1 对我国假药罪的认识

2.2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前后变化

2.2.1 降低入罪标准

2.2.2 加重刑事处罚

2.3 对药品的认识

2.4 对假药的认识

2.5 对该案审判的认识

2.6 对民间偏方的认识

3.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3.1 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

3.2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3.3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界限

3.4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3.5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3.6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适用相关疑难问题及完善建议

4.1 认定假药难

4.1.1 细化对于假药的界定

4.2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对接

4.3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没有法律规制

4.4 本罪刑罚规定不科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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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自2011年5月1日生效,就刑法条文中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对各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工作带来重大变化。《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倪海清作为一名江湖郎中,因向众多被确诊为癌症晚期的患者销售以其掌握的秘方研制的民间偏方,而被判决其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判决在新闻媒体引起轩然大波。现有的证据不能表明倪海清生产的“偏方”是没有医疗效果的甚至是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但其判决却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没有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即为假药,不问是否有效。广大群众的焦点都集中在倪海清的判决结果及该中医草药是否真有治癌效果,与此同时多数学者则将焦点集中于《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订是否有合理之处。笔者以此案件作为切入点,针对案件所表现出该罪在司法实践认定方面和执行方面所欠缺之处,为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完善提出笔者之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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