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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销售假药罪确保司法公正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销售假药罪的修正必然引起司法运行的变化,这一修正是否适当应助司法运行的实际情况予以说明.通过对有关司法判决的实证研究发现,大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销售假药行为被定罪科刑.这是由立法修正和司法适用中的重刑化倾向共同造成的,在立法修正上,因假药的认定采用的是行政法的形式标准,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蕴含了实害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值得考虑;而在立法己经修正的情况下,应通过能动司法消解而不是扩大因立法修正欠缺理性考量所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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