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1.1 案例介绍
1.1.1 杨某诉规划局行政程序违法案
1.1.2 高某诉城管局行政程序违法案
1.1.3 王某诉街道办行政程序违法案
1.2 本文案例引出的问题
1.2.1 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及二者交叉情况下对相对人权益的救济
1.2.2.不同程度的程序违法怎么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
1.2.3 程序违法案件中相对人救济程序繁琐、效果不佳
第二章 相关理论及意义分析
2.1 行政程序违法的界定
2.1.1 行政程序违法的主体
2.1.2 程序违法中“法”的范围
2.1.3 行政程序违法程度的判定
2.2 对行政救济的理解
2.3 行政程序违法救济的重要意义
2.3.1 程序具有其独立的价值
2.3.2 程序违法的救济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2.3.3 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救济关乎社会安定
第三章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救济的现状及问题
3.1 行政程序违法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3.2 相对人可能因诉讼利益指引缺位而放弃救济
3.3 相对人获得国家赔偿存在一些困难
3.3.1 救济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且效率较低,过程漫长
3.3.2 举证责任配置不当,使相对人处于不利境地
3.3.3 国家赔偿法缺乏关于程序违法所涉利益进行赔偿的明确规定
3.4 程序违法主体的责任很多时候得不到追究
3.5 司法审查结果难以有效满足相对人的诉求
第四章 加强程序违法救济的对策
4.1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4.2 完善国家赔偿法
4.2.1 进行利益减损的考量
4.2.2 建立惩戒性追偿制度
4.2.3 简化和缩短行政相对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要求及相关期限
4.2.4 合理分配国家赔偿诉讼中双方举证责任
4.3 加强对程序违法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
4.3.1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4.3.2 加强行政问责中相关责任追究与司法审查的衔接
4.4 完善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4.5 增强行政主体的行政程序法治观念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