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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猥亵犯罪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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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第一章 海峡两岸猥亵犯罪立法概况

1.1 立法沿革比较

1.1.1 我国大陆地区猥亵犯罪的立法沿革

1.1.2 我国台湾地区猥亵犯罪立法沿革

1.2 立法模式比较

第二章 两岸猥亵犯罪构成要件比较

2.1.1 大陆地区猥亵犯罪法益内涵

2.1.2 台湾地区猥亵犯罪法益内涵

2.1.3 对于大陆“单一客体说”的反思

2.2 两岸猥亵犯罪客观方面比较

2.2.1 目的行为上的区别—如何界定猥亵

2.2.2 手段行为上的差异—其他违反意愿之法

2.3 两岸猥亵犯罪主体范围比较

2.3.1 女性能否成为主体

2.3.2 丈夫能否成为主体(配偶强制猥亵犯罪化)

2.4 两岸猥亵犯罪加重情节比较

2.4.1 大陆“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与台“公然猥亵罪”

2.4.3 大陆“其他恶劣情节”与台“加重强制猥亵罪”

2.4.3 大陆猥亵犯罪无加重结果犯及结合犯之规定

第三章 大陆强制猥亵犯罪完善建议

3.1 完善罪名设置

3.1.1 增设公然猥亵罪

3.1.2 增设利用权势猥亵罪

3.1.3 科学整合猥亵行为与性骚扰行为

3.2 进一步科学表述罪状

3.2.1 细化强制猥亵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2.2 承认“丈夫”作为犯罪主体

3.2.3 完善恶劣情节以及加重结果的规定

3.3 细化相应法定刑

第四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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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猥亵犯罪行为,威胁社会治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对社会公民的人身安全及行使性自由权利造成巨大影响。对于猥亵犯罪,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都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这一现象进行遏制。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台湾地区在猥亵犯罪上的立法体系更为完善,同时具备相应的针对不同社会现象的猥亵犯罪量刑标准、犯罪判定等,尤其是对于猥亵行为的犯罪手段界定、犯罪主体认定、惩罚力度等各个方面都存在许多差异。因此,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两岸猥亵犯罪的法益保护及构成要件的区别,试图理清台湾猥亵相关犯罪中此罪与彼罪间的区分标准,以期减少大陆实务上关于此类犯罪发生的模糊或有争议之问题,并且针对将来可能修法之方向提出修法建议,乃为本文之研究该课题之研究动机。
  本文架构上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第一章分析了两岸猥亵犯罪的立法沿革、对其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第二章则先自猥亵犯罪构成要件相关内容作论述,推导出大陆现行法之适用困难,同时点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猥亵犯罪罪名设置与构成要件的不同之处,如猥亵行为概念、加重结果犯的处理等相关问题讨论、评析。第三章则针对第二章提出的两岸立法不同之处,以及相关争议问题辅以大陆社会现分析及实务见解,作出结论与修法建议,对台湾地区做法取其精髓去其糟粕,以完善大陆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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