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海峡两岸猥亵犯罪立法概况
1.1 立法沿革比较
1.1.1 我国大陆地区猥亵犯罪的立法沿革
1.1.2 我国台湾地区猥亵犯罪立法沿革
1.2 立法模式比较
第二章 两岸猥亵犯罪构成要件比较
2.1.1 大陆地区猥亵犯罪法益内涵
2.1.2 台湾地区猥亵犯罪法益内涵
2.1.3 对于大陆“单一客体说”的反思
2.2 两岸猥亵犯罪客观方面比较
2.2.1 目的行为上的区别—如何界定猥亵
2.2.2 手段行为上的差异—其他违反意愿之法
2.3 两岸猥亵犯罪主体范围比较
2.3.1 女性能否成为主体
2.3.2 丈夫能否成为主体(配偶强制猥亵犯罪化)
2.4 两岸猥亵犯罪加重情节比较
2.4.1 大陆“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与台“公然猥亵罪”
2.4.3 大陆“其他恶劣情节”与台“加重强制猥亵罪”
2.4.3 大陆猥亵犯罪无加重结果犯及结合犯之规定
第三章 大陆强制猥亵犯罪完善建议
3.1 完善罪名设置
3.1.1 增设公然猥亵罪
3.1.2 增设利用权势猥亵罪
3.1.3 科学整合猥亵行为与性骚扰行为
3.2 进一步科学表述罪状
3.2.1 细化强制猥亵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2.2 承认“丈夫”作为犯罪主体
3.2.3 完善恶劣情节以及加重结果的规定
3.3 细化相应法定刑
第四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广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