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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受贿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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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第一章 两岸受贿犯罪立法概况

1.1 立法沿革比较

1.1.1 我国大陆地区受贿犯罪的立法沿革

1.1.2 我国台湾地区受贿犯罪立法沿革

1.2 立法模式比较

1.2.1 大陆地区受贿犯罪立法模式

1.2.2 台湾地区受贿犯罪立法模式

1.3 立法概况的比较与借鉴

第二章 两岸受贿犯罪构成要件比较

2.1 两岸受贿犯罪法益内涵的比较

2.1.1 台湾地区受贿犯罪法益内涵

2.1.2 大陆地区受贿犯罪法益内涵

2.1.3 对“廉洁性说”的反思

2.2 两岸受贿犯罪贿赂范围比较

2.2.1 台湾地区受贿犯罪贿赂范围

2.2.2 大陆地区受贿犯罪贿赂范围

2.2.3 两岸贿赂范围规定各有优劣

2.3 两岸受贿犯罪主体范围比较

2.3.1 台湾地区受贿犯罪主体范围

2.3.2 大陆地区受贿犯罪主体范围

2.3.3 两岸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异同

2.4 两岸受贿犯罪客观方面比较

2.4.1 台湾地区受贿犯罪客观方面

2.4.2 大陆地区受贿犯罪客观方面

2.4.3 两岸受贿犯罪客观方面比较

2.5 两岸受贿犯罪主观方面比较

第三章 两岸受贿犯罪刑罚设置比较

3.1 台湾地区受贿犯罪刑罚设置

3.2 大陆地区受贿罪刑罚设置

3.3 两岸受贿犯罪刑罚设置区别

第四章 完善中国大陆受贿犯罪的建议

4.1 受贿罪立法模式之完善

4.2 将受贿犯罪法益细化为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

4.3 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利益

4.4 受贿犯罪主体界定应坚持职能论标准

4.5 受贿犯罪客观方面之完善

4.6 受贿犯罪刑罚设置之完善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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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贿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阻碍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为了打击受贿犯罪,海峡两岸皆制定了相关的刑事法律。相较而言,台湾地区在惩治受贿犯罪刑事立法上较为完备,在惩治效果上也明显优于大陆地区。因此,对海峡两岸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大陆地区惩治受贿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对比海峡两岸概况基础上,着重对刑事立法中受贿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逐一比较,分析二者异同,评说各自优劣,找寻出台湾地区立法规定中可资借鉴之处,以提出完善我国大陆地区受贿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
  具体言之,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两岸受贿犯罪立法概况,在立法沿革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两地受贿犯罪在立法现状和演变过程的差异;第二部分则是着眼于两岸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逐一对受贿犯罪法益、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两地规定的优劣;第三部分,对比两岸受贿犯罪刑罚设置的差异,在量刑标准、刑罚幅度、刑种配置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四部分,则是立足于比较基础之上,借鉴台湾地区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提出大陆地区受贿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议,包括坚持以刑法典作为受贿犯罪刑事立法的唯一渊源,把受贿犯罪保护法益进一步细化为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利益,在界定犯罪主体时应坚持职能论的标准,完善受贿犯罪的行为模式,改进受贿犯罪刑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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