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前言
1 案例引入与问题析出
1.1 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
1.2.1 案例一——网易诉华多案
1.2.1 案例二——耀宇诉斗鱼案
1.2 电子竞技游戏画面合理使用的存在问题
1.2.1 认定电子竞技游戏画面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妥
1.2.2 网络直播电子竞技游戏画面并不当然侵犯游戏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2 明确电子竞技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
2.1 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电子竞技游戏画面的规定
2.2 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子竞技游戏画面领域存在立法缺陷的原因
2.2.1 电子竞技游戏画面的内涵及界定标准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2.2.2 电子竞技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定性没有合理区分游戏类型
2.2.3 电子竞技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定性没有考虑与用户行为的关系
2.3 明确电子竞技游戏画面的属性
3 网络直播可以合理使用电子竞技游戏画面
3.1 现有相关判决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3.2 境外对电子竞技游戏画面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3.2.1 使用的作品性质不影响著作权的完整性
3.2.2 电子竞技游戏画面的使用与使用作品的程度无关
3.2.3 使用作品不影响电子竞技游戏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
3.2.4 使用作品对电子竞技游戏产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3.3 完善的建议
3.3.1 确定合理使用电子竞技游戏画面进行网络直播的规则
3.3.2 完善电子竞技游戏画面的保护机制
3.2.3 完善产业自身的结构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广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