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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中的政府管理机制研究——以崇左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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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 研究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意义

1.4 研究方法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 基本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阐述

2.1 基本概念界定

2.1.1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2.1.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

2.1.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中的政府管理机制

2.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的理论依据及现实动因

2.2.1 理论依据

2.2.2 现实动因

2.3 本文的主要理论工具

2.3.1 委托代理理论

2.3.2 政府管制理论

第三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机制现状分析

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机制出台背景

3.2 国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经验

3.2.1 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旋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经验

3.2.2 衡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经验

3.2.3 南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经验

3.3 崇左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现状

3.4 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具体机制构成

3.4.1 政府管理主体

3.4.2 政府管理对象

3.4.3 政府管理边界

3.4.4 政府管理方式

3.4.5 政府管理方法

3.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机制的效果

3.5.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机制正效用性分析

3.5.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机制负效用性分析

第四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中政府管理机制存在问题及原因

4.1.1 管理主体存在的问题

4.1.2 管理对象存在的问题

4.1.3 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4.1.4 管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4.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中政府管理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4.2.1 环境监管部门人员来源单一

4.2.2 违法成本过低

4.2.3 第三方运维企业与排污企业利益相关

4.2.4 放松规制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

4.2.5 国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制定的标准不完善

4.2.6 政府未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收费标准

4.2.7 我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政府管理忽视教育方法

第五章 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5.1.1 环境监管部门引导和支持运维状况良好的第三方运维企业拓展市场

5.1.2 环境监管部门与第三方运维企业联合开展培训

5.1.3 环境监管部门与第三方运维企业联合交叉检查

5.1.4 环境监管部门与第三方运维企业联合环境执法

5.2 强化污染源的监督执法

5.2.1 提高企业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

5.2.2 提高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

5.3 制定统一的标准

5.4 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收费制度

5.4.1 转变运维经费拨付方式

5.4.2 合理划定第三方运维经费最低标准

5.4.3 差异化收费

5.5 加强第三方运维企业监管

5.5.1 探索采用管理的教育方法管理第三方运维企业

5.5.2 改进质量规制方式

5.5.3 鼓励第三方运维企业之间互相竞争

结语

1.主要研究结论

2.研究的不足

3.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表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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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成了遍及全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并开始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机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目前国外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机制研究较少,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论述第三方运维的优势和改进方向,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研究较少。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政府管制理论等视角分析第三方运维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拓展国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机制的研究方向。
  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崇左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机制现状。从政府管理主体、管理对象、管理边界、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等方面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环境执法人员缺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相关专业知识;(2)排污企业环保意识不强;(3)第三方运维企业处于弱势地位;(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企业良莠不齐;(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维护难度大;(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经费不足;(7)管理方法存在缺陷。从委托代理理论、政府管制理论视角,深入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认为崇左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机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1)环境监管部门人员来源单一;(2)违法成本过低;(3)第三方运维企业与排污企业利益相关;(4)放松规制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5)国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制定的标准不完善;(6)政府未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收费标准;(7)我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政府管理忽视教育方法。政府应当通过探索环境监管部门与第三方运维企业更多合作模式,强化污染源监督执法,制定统一的标准,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收费制度,加强第三方运维企业监管方式等,改进和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政府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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