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相关法律问题的提出
1.1龙利得案带来的希望
1.1.1案情简介
1.1.2争议焦点与法院意见
1.1.3龙利得案的意义
1.2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所面临的法律障碍
1.2.1仲裁协议的效力
1.2.2仲裁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
1.2.3仲裁裁决的国籍
1.2.4承认及执行相关裁决的路径
第二章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
2.1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
2.1.1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所应适用的法律
2.1.2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
2.2从旭普林案到龙利得案——我国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转变
2.2.1我国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
2.2.2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评述
2.3明确境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法》中的地位
第三章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
3.1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一般标准
3.1.1仲裁地法
3.1.2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程序法
3.1.3直接适用的法
3.2由神华煤炭案引出的问题
3.3应以中国法作为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
第四章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之裁决的国籍
4.1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
4.1.1《纽约公约》对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
4.1.2我国法律对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
4.2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之裁决是否属于“非本国裁决"
4.2.1“非内国裁决"问题
4.2.2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之裁决国籍的定性
4.3应确立仲裁地作为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
第五章执行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之裁决的路径
5.1我国现行法中仲裁裁决执行的路径
5.2承认与执行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之裁决的路径困境
5.3依《民事诉讼法》执行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之裁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广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