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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可能的契约原则理论——对卢梭公意概念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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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绪论

第一章 公意概念的涵义辩析

第一节 对功能主义公意说的批判

第二节 对形而上学公意说的批判

第三节 对卢梭公意涵义的辩析

第二章 社会及其制度合理性问题的实质

第一节 主体如何呈现和被思考

第二节 主体性不可剥夺,但可被违反

第三节 主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问题

第三章 契约原则理论

第一节 公意不是判断社会及其制度合理性的标准

第二节 契约的一般性质

第三节 契约原则理论

第四节 对契约原则的理论后果的几点说明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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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及其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以公意理论回答。不过,无论是基于社会公约,还是其他契约的公意,在作为活动和制度规则的价值根据方面,无论如何都是在主体价值之后的次生性价值承载者。可是,公意在形成之后,反而成了个体主体价值的根据,或者说优先于个体主体价值的嫌疑。个体主体与公意之间矛盾不可调和。对公意理论的心理学和形而上学解释都是不成功的。通过对主体性质问题的分析之后,我们发现社会及其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其实是为之寻找判断和指导原则的问题,而非为之寻找价值基础。在重新对作为生活工具的契约,以及契约性与主体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之后,我发现,主体性与契约性之间存在着一种一致性的联系:主体价值的实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表现为与他者间的契约性关系。通过分析契约活动和基于契约的制度规则的共同属性,我给出了一个判断社会活动和制度规则是否符合契约性,即主体性要求的标准——契约原则,并以此申述一条可以解决社会及其制度合理性问题的理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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