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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研究——以崔英杰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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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观点和思路

第三节 研究现状综述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材料说明

第一章 案件事实的叙事演化

第一节 案件和真相的找寻

第二节 失败的事实文本

第三节 成功的事实文本

第二章 从证据到事实的跳跃

第一节 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距离

第二节 证据认知的一般理论

第三节 证据认知的故事模型理论

第三章 事实叙事文本的横向分化

第一节 法庭上的叙事对抗

第二节 导致叙事分化的修辞策略

第三节 人物建构:案件叙事的特殊策略

第四章 案件事实的建构以及实践意义

第一节 判决结果

第二节 事实的修辞建构

第三节 案件事实叙事研究的实践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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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件事实,并非一般人们所认识的那样,是直接来自于证据的产物,它在司法过程中的建构需要经过两个层面,证据的建构是第一个层面,而另一个长期受到法学理论忽视的,就是修辞和叙事等有目的的语言活动的层面。这篇论文讨论的便是后者——实际上,案件事实最终是在修辞和叙事中完成的文本。
   证据的任务是对案件是否存在的确认,以及提供关于案情经过的信息事件。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非常复杂:一方面,从证据中读出的事件,是分散、零碎、片段化的,如果单纯将它们不加修饰地排列起来,并不能马上得到一个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有意义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证据可能是非语言的,需要被人认识理解,然后翻译成语言形式,在指导人们认识证据和翻译证据的时候,先在的经验往往以类型化的故事模板的形式出现在人们的头脑中,指导人们如何理解和言说这些证据。
   在司法的语境下,案件事实必须是一份完整的叙事,也就是必须具有一般要求下的故事结构——作为初始格局的开头,作为终结格局的结尾,以及完成从开头到结尾的叙事发展的情节推进,同时,还必须具备人物、行为、案件等必备要素。从证据中得来的片段式的事件若要转变成这样一份故事文本,需要使用到修辞和叙事这样的语言活动。
   在编织故事的时候主要有两项重要的修辞策略:情节化发挥和事件挑选。所谓情节发挥,是在编年史事件之间的空白和裂隙处,使用符合读者经验和想象的内容去填补疑问和衔接空白,这些内容是无法直接从证据中得知的,它们属于想象和发挥的部分,但往往隐藏在叙事中无法辨认,当遇到质问时又可能以推理或解释的姿态出现。所谓事件挑选,是指编年史的案件事件不一定会全部被编织到事实文本中去,有的事件被挑选进叙事中去,有的事件可能在叙事文本中完全没有出现。如何进行情节化发挥,如何筛选事件,都是由叙事者所确定的故事主题决定的,不同发挥形式和挑选取向,将导致在同一证据基础上有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事实文本。
   而在判决寻求受众认可的意图上,事实叙事也担当了关键性的角色,为了完成这个任务,修辞建构的另一个特殊策略是人物塑造。也就是依照通俗的价值教条将故事中的人物标签化为“好人”或“坏人”,事件都依照人物形象及其应有的命运去发挥、解释和编织。当人物形象确定之后,读者自然会期待人物按照日常经验得到他们应该有的下场:好人得好报,坏人受惩罚。叙事者计划的故事结局亦即判决结果也就水到渠成。
   从这个意义上说,修辞其实并非如人们日常理解的那样,仅仅是语言的装饰技巧,司法以及其中的人们有目的地使用语言的活动让我们看到,修辞也会是一种事实的呈现方式,它建构了案件事实,也建构了当事人的历史状态,以及受众的认知结构。
   司法的过程是一个叙事创作、分歧、整合、对抗的过程,通过崔英杰一案我们不仅看到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问题,也要从中认识到一种法庭与公众的叙事抗衡。公众对于审判的期待也会蕴含在他们对事实叙事的期待中,如果人物的形象和命运明显偏离了公众日常生活的经验和感受,审判结果将使他们感到极大的不安,这种不安引发的反抗和不信任有可能危及整体制度的运行。而更需要重视的是,公众的抗议不是职业主义者所想象的非理性的壹泄,相反,他们往往可以拿出与法庭确认的事实文本具有相同证据基础的、相同逻辑理性的另一份叙事,作为反抗的方法,这种情形是法律职业人和学者有必要认真对待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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