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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研究——管制主体、行为博弈与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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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问题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结构安排

第二章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的研究进路

第一节 公共选择理论

第二节 分析框架

第三节 影响要素

第三章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中的管制主体

第一节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管制主体的机构设置

第二节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管制主体的行为模式

第三节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管制主体的改革路径

第四章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中的利益集团

第一节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中的生产者团体

第二节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中的消费者团体

第三节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中的侵权者团体

第五章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的制度选择

第一节 制度选择的不同类型

第二节 弱保护类型的制度弊端

第三节 适度保护类型的制度改革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著作类

论文类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著、论文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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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是公共执法领域的一项具体制度,也是中国特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共行政学、行政法学和知识产权法学所共同研究的交叉领域,以及在实践中独立运行并对社会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具体制度,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处罚具有不同于其他领域行政处罚的社会背景、社会影响、行为主体构成及其具体行为方式,其参与主体之多,涉及范围之广,组成要素之复杂,对社会经济影响之深远,非一般行政处罚理论所能概括和诠释。
   在公共领域内,个人面对着众多的行为选项,他会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为准则,在综合衡量成本一收益的基础上和他人进行行为博弈。这种选择行为,就是公共选择的具体表现。只要存在公共领域,就有条件应用公共选择理论对特定公共领域内人们的行为展开分析。在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过程中,人们不仅要对其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规范进行选择,而且要在这些规范指引下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的对其行为进行选择。以包括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在内的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为例,作为一种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它的确立过程就是一种公共选择过程,是制度内行为主体在知识产权的纯司法保护类型与纯行政保护类型以及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重的混合保护类型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在加入WTO前后,中国对知识产权相关立法进行修改,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进行了许多程序性立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行政保护制度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的分量和力度,这体现的同样是一种公共选择。作为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的建立、运行和改革也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反映了制度内行为主体复杂的博弈过程。
   在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内不同行为主体的利益诉求、制度偏好、行为博弈以及群体的制度选择等因素决定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的建构和变迁过程,因为由立法者最终通过的制度安排是以制度内不同行为主体的总体制度偏好分布为基础的。作为一种制度工具,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是以实现社会净福利最大化为使命的,因此在这一制度内存在多种此消彼长的群体利益的情况下,如何寻找一种最优的制度安排对这些群体利益进行有效的整合、排序和规范,从而使这一制度产生的社会净福利最大化,就成了制度选择研究的目的和基础。出于这一目的,妄图通过严格的处罚标准尽可能地将所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网打尽,从而天下太平的观点既不现实,也无必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能简单地对其或贬或褒。理想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必须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行合理的制度定位和具体设计。适度宽松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即“弱保护类型”)适合经济、科技水平等社会综合实力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用,而严格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即“强保护类型”)则适合经济、科技水平等社会综合实力相对较高的发达国家采用。对现阶段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最优的制度选择是一种处于“弱保护类型”和“强保护类型”之间的“适度保护类型”。
   具体研究内容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导论。主要是对研究问题、研究意义、文献评估、文章的创新点和局限性等内容的阐述和分析。该章认为,中国现存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在制度选择上缺乏明确的选择基础和判断标准,而现有学术研究成果对解决这一问题的作用有限。最优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安排必须以制度内行为主体的总体制度偏好分布为基础、以追求社会净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制度的优化选择。
   第二章确立本文的研究进路。首先介绍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内容和研究方法。其次,归纳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研究的分析框架:有限理性+效用最大化+交易成本,并对具体的研究思路进行了梳理。最后,对分析框架内影响公共选择的关键性要素:不确定性与信息进行了研究。
   第三章是对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中管制主体的研究。首先,通过对中外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管制机构的比较阐述,得出了不同国家具体管制机构的设立和职能安排与该国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现实需要以及政治、经济等因素密切相关的结论。其次,对中国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管制机构的行为动机、外在环境和行为策略进行了分析。最后,探讨现有管制机构设置的缺陷,以及引入非政府机构作为新的管制机构的可能性和优越性。
   第四章是对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中其他主体行为博弈的分析。对生产者、消费者、侵权者等其他行为主体而言,实现效用最大化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以自身个体选择行为直接参与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二是加入相关团体,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向立法者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从而间接参与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的选择过程。不同制度内行为主体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策略向立法者表达他们的制度偏好,这样才有可能获取有利于他们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第五章是对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选择的研究。对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而言,实现社会净福利最大化的关键是要有效确认优先保护的群体利益,并围绕这种利益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优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弱保护类型”对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建立之初的中国来说是最优的制度选择。而在现阶段,继续实行“弱保护类型”所带来的收益已相对有限,成本却持续扩大,从而引起社会净福利的损失。制度内行为主体总体偏好分布的变化表明,社会亟需设计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相对严格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即处于“弱保护类型”与“强保护类型”之间的“适度保护类型”。最后,本章在对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制度“弱保护类型”的现存问题和局限性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构建“适度保护类型”所需要进行的各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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