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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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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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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行为

第一节 客观行为类型

第二节 客观行为的特征认定

第二章 客观行为的其他要素认定

第一节 犯罪对象的认定

第二节 刑事诉讼阶段的范围的认定

第三章 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及司法建议

第一节 境外有关律师妨害证据行为的立法及司法特点

第二节 刑事立法建议

第三节 刑事司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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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一主要以律师为主体的特殊规范,是刑法分则中具有争议的罪名之一。由于罪状的表述笼统、模糊,导致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行为犯罪性质的认定比较混乱,甚至导致执法上的随意性和“报复性执法”。
   本文从律师的执业行为为出发点,对本罪的客观行为类型、特征和影响客观行为定性的其他要素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刑法第306条固然存在模糊与难以认定等问题,但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根本因为还在于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构造本身存在的问题,如律师职业目前的自治程度不高,缺乏独立的惩戒权和强而有力的豁免权,我国的刑事超期羁押、证人不出庭现象一直存在,回避的执行不够落实等等。如果不进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只是单纯地修改或废除刑法第306条,并不能保证各种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不再发生。文章最后借鉴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对该罪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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