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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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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监狱教育改造社会化概述

1.1 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含义

1.2 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内容

1.2.1 教育改造环境社会化

1.2.2 劳动改造公益化

1.2.3 教育主体和手段社会化

1.2.4 服刑人员的原判刑期实刑化

1.2.5 刑事犯罪经济赔偿法定化

2 现行监狱教育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2.1 监狱的布局的不合理

2.2 监狱狱内教育改造问题

2.2.1 狱内教育改造环境问题

2.2.2 监狱管理的问题

2.2.3 监狱教育存在的问题

2.2.4 监狱教育改造人员问题

2.2.5 监狱教育改造设施的问题

2.2.6 监狱体制问题

3 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理论来源和依据

3.1 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理论来源和依据

3.1.1 教育改造社会化是行刑社会化的一部分

3.1.2 监狱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政策根据

3.2 监狱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理论依据

3.2.1 教育学依据

3.2.2 社会学依据

3.2.3 行为矫正学依据

3.2.4 犯罪学依据

4 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法律思考

4.1 相关法律的思考

4.1.1 《刑法》的思考

4.1.2 《监狱法》的思考

4.2 监狱制度的思考

4.2.1 教育改造社会化下监狱制度的设想

4.2.2 关于“三课”教育的思考

4.2.3 劳动改造的思考

4.2.4 关于服刑人员的待遇的思考

4.2.5 对服刑人员奖惩的思考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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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监狱教育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教育环境闭塞、压抑;内容和方法落后;教育的主体学历偏低、具有教育改造相关专业人员的缺乏;教育设施不足;分类管理不科学;监狱体制冲突等问题,完整地提出了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构想。本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第一,监狱的教育改造是一个系统社会工程,它包括:监狱的改造环境正常化、教育主体社会化、劳动改造公益化、原判刑期实刑化、经济赔偿法定化等多个方面组成。服刑人员的教育由监狱转向社会,这种转化必然要求教育环境正常化;正常的教育改造环境势必使监狱的惩罚性减弱,为平衡教与惩的矛盾,必须限制减刑,做到原判刑期和实际服刑时间相符;教育改造社会化使服刑人员社会权利得到保护,因此,刑事经济赔偿必须法定化。这几个方面形成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统一整体。
   第二,在政策和理论两个方面来考察社会化的可行性。本文从“政策允许,理论科学”出发,在分析政策走向的同时,运用社会学,行为学,教育学,犯罪学等多种学科理论,对教育改造的科学性进行探讨,对现行教育改造形式与社会化的教育改造形式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论证教育改造罪犯社会化的优越性和必然性。
   第三,对《刑法》和《监狱法》进行了思考。《刑法》方面提出:对服刑人员的奖励要减刑、累进处遇、假释相结合,减刑的条件和幅度加以限制的观点。《监狱法》方面提出:为了有利于社会化,监狱管理权必须下放,以减小监狱规模:设立半开放式、开放式监狱,形成严管、半开放、开放监狱与社区矫正相对接的行刑模式;以减刑为诱饵的改造激励模式,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化程度大小为手段的奖惩制度。把服刑人员的文化教育交给社会普通学校;技术教育由技校或技术学院完成;思想教育完全由社会来进行。劳动改造由监狱企业来实施,劳动有报酬;法律保护服刑人员的生活权益,劳动就有社会保障;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服刑人员的奖惩,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
   教育改造社会化使得服刑人员的教育与惩罚相对分离,有利于解决监狱职能冲突的矛盾,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减少重新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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