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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保障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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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司法公正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2 司法公正的含义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1 司法公正的定义及分类

2.1.1 司法公正的定义

2.1.2 司法公正的分类

2.2 当前中国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2.2.1 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

2.2.2 案例反映出的我国司法不公的问题

3 当前中国存在司法不公的原因

3.1 司法不公正的内因

3.1.1 立法尚且不够完善

3.1.2 司法权本身不能独立行使

3.1.3 司法程序不能完全发挥作用

3.1.4 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3.2 司法不公的外因

3.2.1 司法监督不力

3.2.2 司法外力干涉严重

4 保障与监督司法公正的改革途径

4.1 保障司法公正的途径

4.1.1 从立法上予以保障

4.1.2 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4.1.3 从程序上予以保障,保护当事人权利

4.1.4 从法官素质予以确保,严格任免制度与定期考核制度

4.2 监督司法公正的改革途径

4.2.1 强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

4.2.2 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

4.2.3 正确处理群众与媒体的监督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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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文明的社会,必然要用“公正”来调节社会的内部关系,调节各个社会主体与各方面利益的冲突,才能消解矛盾,提供社会健康发展的抢进内部动力,如果这种“调节”不公正,那么无论政府如何粉饰太平,这种“不公正”还是会在社会发展中留下无数后患,埋下不可控的种子,干扰到社会的正常发展,这样的社会也就不能说是“文明”的。当前我们中国的社会正处于关键阶段,社会的构成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价值体系不断多元化,这就导致一方面各种价值观念不断碰撞、摩擦、交织在一起,而社会普遍群众中尚未形成也很难形成统一的关于司法公正的价值评判标准,社会群众有一种普遍的盲从感和无助感,另一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相对优势者本就具有被剥夺感和不公正感,在没有正确的引导下产生了大量的社会冲突,导致不少涉法上访、群体性事件、上访案件的不断发生。我国针对这些问题做出了一些司法改革措施,收效颇丰,但相对于公民对司法公正日益增长的需求和社会对司法公正不断增长的标准来说还是不够的。
  当代中国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就是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对于解决涉诉上访问题、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司法公正要吸取发达国家已有经验,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和文化传统,建立符合我国现状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体制。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论述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发现司法存在不公正现象的原因,对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的个人意见。本文采用了“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结构,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主要的司法不公的现象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司法司法机关权利分配和构成不合理;第二,法院没有自己独立的权力和地位;第三,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引起的司法不公;第四,法院存在的“司法专横”现象,第五,审理程序上存在很多不不公正现象。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分析了司法不公存在的原因,主要有:立法尚且不够完善;司法权本身不能独立行使;当前司法体制存在矛盾和不足;司法程序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监督不力;外力干涉严重等等。
  针对这些现象和原因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制度确有可以改良之处。司法改革要求必须建立政治、体制、监督和主体的保障机制,以使司法权的运行符合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的需要。最重要的就是保障司法独立,没有司法独立就永远不会有司法公正可言。司法独立需要我们从立法、制度、程序和观念上都进行保障,需要把司法权和行政权彻底分开。同时,要强化司法监督,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可见,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任何一个奉行民主政治的国家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中最重要的就是不能把监督和干涉混为一谈,人大和党的监督必须是大方面的,而不可以是具体的个案监督。
  我国的司法改革目前已经进入了最艰巨的攻坚型阶段,司法改革能否结合中外经验,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完成预期的目标,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政策能否深入推行,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能否得到认可,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是否幸福的重大问题。要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首先必须转变司法观念,要强调司法法治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改变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程序的公正性,以此保障实体的公正性,才能使法院胜任新形势下解决各类纠纷、确保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使命,也才能提高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使我国在司法领域紧跟国际和时代的步伐,使人民享受到公正的司法带来的清新空气,在生活和工作的压力之余,不用为摊上“官司”担惊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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