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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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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主要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互联网约车平台概述

2.1 互联网约车平台的定义

2.2 互联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分析

2.2.1 四种运营模式

2.2.2 运营模式类型化分析

2.3 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性质

2.3.1 关于互联网约车平台性质的几种观点

2.3.2 互联网约车平台主体地位的探析

3 域外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规制

3.1 国外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的不同监管制度

3.1.1 对互联网约车平台进行严格管控

3.1.2 支持互联网约车平台的发展并适度监管

3.2 域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4 我国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1 我国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的监管现状

4.1.1 赋予平台以合法性并将价格、数量交给市场

4.1.2 严格限制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

4.2 我国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4.2.1 我国对私家车进入运营态度过于强硬

4.2.2 缺乏对“互联网+”的特点考量

4.2.3 对安全行车的规制不完善

5 我国互联网约车平台法律规制的完善

5.1 出台行政法规规范互联网约车平台的发展

5.1.1 制定《互联网约车平台管理条例》将现有规章提升为行政法规

5.1.2 赋予互联网约车平台以新的主体类型

5.1.3 进一步放宽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

5.2 通过解释法律确定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5.2.1 互联网约车平台仅在专车模式下承担违约责任

5.2.2 民事侵权时平台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5.2.3 刑事犯罪下平台应承担民事补充责任

5.3 监管主体协助互联网约车平台履行管理责任

5.3.1 在线下审查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

5.3.2 推出简化模式方便老年人使用

5.3.3 对无端加价、侵害乘客的司机应予惩戒

5.3.4 在行车过程中应关闭接单功能

5.3.5 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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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约车平台是典型的“互联网+运输服务”企业,符合推进“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国家发展战略,对传统出租车业的改革有所裨益,也有利于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在互联网约车平台快速发展,在交通运输业占有一席之地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诸如互联网约车平台的合法性、法律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问题不经解决,互联网约车平台便不能进一步发展,现在我国已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对互联网约车平台进行规制,该办法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所以需要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规制进一步探讨。
  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选题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自从互联网约车平台进驻我国以来,与其有关的法律纠纷层出不断,所以本文立足于我国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监管办法,对国内外关于互联网约车平台的不同监管制度进行分析,找出互联网约车平台在法律层面存在的争议,并展开研究,以期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二部分是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概述。通过对互联网约车平台概念和运营模式分析,探讨其法律性质和地位。互联网约车平台是一种装载于手机端的应用软件,主要分为四种运营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出租车模式和专车模式。四种运营模式下的互联网约车平台具有不同法律性质。在前三种模式下,平台提供的是新型“出租车”电召服务,即信息匹配服务;在专车模式下,平台除信息匹配外,还直接提供出租车客运服务。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目前还未有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互联网约车平台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相同,是新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并认为互联网约车平台应当适用现存的出租车行业法律规范;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约车平台是一种类似港口的网络平台,认为其提供的不仅是交易平台,还对交易提供类似于港口对船只的服务;还有学者认为互联网约车平台是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约车平台在不同运营模式中角色,将互联网约车平台中类似电召服务定性为网络技术服务;但专车模式下,互联网约车平台或通过“四方协议”,或直接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司机的雇主来为客运服务提供车辆和司机,是新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第三部分是对域外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规制的分析,进而得出外国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互联网约车平台是舶来品,其在国外已存在多年。国外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较为成熟,可以为我国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的监管提供有利的启示。我国是人口大国,公共交通运输业的压力远大于其他国家,因此,在借鉴国外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的监管经验的同时,还应考虑到我国的具体需求。我国刚刚实施了对互联网约车平台进行监管的办法,但其仍有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尤其是在完善互联网约车平台管理责任方面,应当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监管现状的分析,找出不足。我国已于去年底正式实施了《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该办法确定了互联网约车平台的合法性,但也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不能适应互联网约车平台的发展,未考虑到互联网企业的特点。第五部分是对我国互联网约车平台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在立法、法律责任认定、平台管理责任的明确方面入手,提出为互联网约车平台设立新的主体类型,并建议由多部门对互联网约车平台进行共管。通过明确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及监管主体的协助,使互联网约车平台主动尽到管理责任,进而确保其在我国健康快速发展交通。第六部分总结。对上述五部分互联网约车平台法律规制的探讨进行总结。再次明确对我国互联网约车平台法律规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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