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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角下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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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目的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概述

2.1 经营性墓地的界定

2.1.1 墓地的界定

2.1.2 经营性墓地的概念

2.1.3 经营性墓地与公益性墓地的区别

2.2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界定

2.2.1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概念

2.2.2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特征

2.3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3.1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产生

2.3.2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

3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立法、司法实践现状分析

3.1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

3.1.1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3.1.2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司法实践状况

3.2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4 域外墓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其借鉴意义

4.1 域外墓地使用权的立法概况

4.1.1 德国法上的墓地使用权

4.1.2 韩国法上的墓地使用权

4.1.3 瑞典法上的墓地使用权

4.1.4 美国法上的墓地使用权

4.2 域外墓地使用权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4.2.1 域外墓地使用权制度的比较

4.2.2 域外墓地使用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5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重构

5.1 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

5.1.1 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的理论争议

5.1.2 经营性墓地物权性保护的必要性

5.1.3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性质的具体界定

5.2 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设定及内容

5.2.1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交易契约

5.2.2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

5.2.3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限

5.2.4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法律后果

5.2.5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能及其限制

5.3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私法救济

5.3.1 行使物上请求权

5.3.2 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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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经营性墓地价格的飞涨,有关经营性墓地的一系列问题开始引起社会关注。“天价墓地”、“墓地到期潮”、“炒买炒卖墓地”等词语早已司空见惯。纵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得知,经营性墓地出现后直至现在,始终未引起立法的足够重视。有关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和全面,尚需进一步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限、期满之后如何处理是学界和社会公众关注度最高的三个问题。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对经营性墓地享有债权性质的使用权还是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决定了如何对使用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与债权性使用权相比,物权性使用权对保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更具有优势。因此,本文将在剖析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后,以物权法为基础,对其基础制度进行重构。
  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一般问题。首先,对墓地、经营性墓地进行介绍,指出经营性墓地与公益性墓地在建墓主体、审批流程、土地的取得方式以及墓地使用权的取得上存在的区别;其次,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具有有偿取得性、期限性及受限制性;最后阐述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实践状况,指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现行法律法规效力层级较低,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第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模糊,墓地使用权人的私法保护缺失;第三,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不明,实践中难以统一;第四,期限届满之法律后果不明,墓地交易双方利益冲突凸现。
  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墓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及实践状况,并对德国、美国、韩国与瑞典的墓地使用权制度进行比较,发现国外大多将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性权利,而且这些国家对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权利期限和权利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指出域外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第四部分对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进行重构。首先,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的理论争议进行介绍,指出应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进行物权性保护,进而将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将购墓者所享有的权利界定为建设用地专用使用权;其次,应当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通过交易契约设定,并应当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纳入到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建立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明确购墓者的墓地使用期限为公墓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所约定的期限(等于或短于50年)减去购买墓地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过时间的剩余年限;对于使用期限届满的墓地,原则可以允许墓地使用权人对原墓地续期2次,每次不超过10年,之后改为少占地的骨灰立体式安葬方式或者不占地的生态安葬方式;将墓地使用权能限制在墓地维护、排除妨害、祭奠等方面;最后,墓地使用权人得依物权请求权保护权利免受侵害,同时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构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与骨灰、遗骸的整体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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